帮信罪的相关规定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
⽴案标准:
主体资格适格;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信息;
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法提供⾏为;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为⼈主观上故意。
《刑法》第⼆百⼋⼗七条之⼆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
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
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
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9年6⽉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
⽉4⽇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11⽉1⽇起施⾏。
法释〔2019〕15号
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
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
⽤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
者”:
(⼀)⽹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
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
(三)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条 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信、电信、公安等依
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书形式,责令⽹络
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政法
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等因素
进⾏判断。
第三条 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
⼀款第⼀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百个以上的;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项、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
标准的;
(四)致使向⼆千个以上⽤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组或者关注⼈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络传播
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百⼋⼗六条之⼀第⼀款第⼆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致使泄露⾏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户信息
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
⼀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绝⼤多数⽤户⽇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络服务被主要⽤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络服务、⽹络设施被⽤于实施⽹络攻击,严重影响⽣产、⽣活的;
(五)致使信息⽹络服务被⽤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或者其他重⼤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络受到
破坏,严重影响⽣产、⽣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第七条 刑法第⼆百⼋⼗七条之⼀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为类型但尚未
构成犯罪的违法⾏为。
第⼋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的⽽设⽴或者设⽴后主要⽤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第⼀项规定的“⽤于实施、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
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
第九条 利⽤信息⽹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条 ⾮法利⽤信息⽹络,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规定的“情
节严重”:
(⼀)假冒国家机关、⾦融机构名义,设⽴⽤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的;
(⼆)设⽴⽤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千以上的;
(三)设⽴⽤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千以上
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在⽹站上发布有关信息⼀百条以上的;
2.向⼆千个以上⽤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关注⼈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
(六)⼆年内曾因⾮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政处罚,⼜
⾮法利⽤信息⽹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条 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
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具或者其他技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隐蔽上⽹、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虚假⾝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持、帮助的;
(七)其他⾜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条 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百⼋⼗七条之⼆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付结算⾦额⼆⼗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告等⽅式提供资⾦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
(五)⼆年内曾因⾮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政处罚,⼜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
前款第⼆项⾄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为
⼈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
第⼗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六条 多次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年内多次实施前述⾏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
职业禁⽌;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令。
第⼗⼋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的前
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2019年11⽉1⽇起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1:2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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