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19.04.24
• 【文 号】法释〔2019〕6号
• 【施行日期】2019.06.01
•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减刑、假释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
2019年3月25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4日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
规定
法释〔2019〕6号
(2019年3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
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
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
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
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
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
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
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
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
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
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
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
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的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5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180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