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为有限公司
程序及应准备的文件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
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
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
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
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
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
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
(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
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
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
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
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
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
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只需要提
交验资报告;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需提交评估报告
和验资报告);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
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
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
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
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
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
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
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
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
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
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
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
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3)、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
(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7)、营业执照正、副本。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0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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