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
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
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
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
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
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
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
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
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
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
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
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
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
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
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
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
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
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
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
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
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
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
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
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
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
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
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
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
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
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
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
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
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
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
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
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
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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