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1111
第十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主要规定
(一)概念: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及亲属,称之为“人
身损害赔偿”。
(二)功能:既有保护生命、健康权的功能,也具有填补实际经济损失和保护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利益的
功能,还具有保障被侵权人近亲属基本生活来源的功能。
(三)主要规定及适用范围
(1)各种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2)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
费;(3)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22条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
直接受害人:死者本人 纯收入—消费=死亡赔偿金(余额)
积极损害:医疗、康复、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偿等
财产损害 消极损害: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近亲属
间接受害人: 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被扶养人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
合性的赔偿责任。
(二)死亡赔偿金
1、概念与性质
《精损》第9条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是继承或
转化来的,而是自己因失去亲人遭受精神损害而原始获得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认为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害赔偿(如上图所示),“继承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
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
PS: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使得死亡赔偿金数额
过低。导致出现“撞死不如撞伤”的不公平现象。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继承丧失说=收入损失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 不是,因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近亲属,而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个
人所有财产。
人损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
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个人的挣钱能力,不是“命价”,是以“命”为代表的挣钱能力。
PS:人损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
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之前的是误工费,之后的是残疾损害赔偿)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赔什么钱?
死亡赔偿金(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死亡赔偿金
《人损》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30条,近亲属还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请求调高赔偿数额。如果近亲属能够证
明死者生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可以按
照死者生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医疗、误工费原则上主观计算标准(坑多大填多大)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客观计算标准
《侵权法》第17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适用的前提:同一侵权行为
死亡赔偿金客观计算的例外:1、17条中同一事故就高不就低;2、人损,30条是对29条的例外规定;3、经
常居住地是城镇的,虽然是农村户口,仍按城市户口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标准计算与前面的计算方法相同。
原则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是不同的,即不是“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而是不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但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原则,后者为例外。于“原
则”之情况,计算死亡赔偿金应当依据其死亡时的年龄以及死亡前的收入情况等决定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
额。于“例外”(即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情况,是否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由法官确定,法官可以
判决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也可以判决不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合理?不合理,因为假设的前提是农村没有城市挣钱能力强。
PS:吉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17.82 人均消费性支出 17156.1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80.12 人均消费性支出 8139.82
吉林省误工费按日计算
(三)丧葬费赔偿
1.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用的金钱赔偿。
从债法的请求权理论来看,支付丧葬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实际上是为无因管理所支付的费用。
2.数额: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
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
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额。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现时所发生的抚养费+必然发生的抚养费
抚养:长辈对晚辈
扶养人 扶养:平辈之间:如妻子对丈夫(狭义的扶养)
赡养:晚辈对长辈
如果撞死丈夫,则所需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50%(妻子需要承担
另一半的扶养费用)
《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
赔偿金。
“计入”的含义:假设死亡赔偿金为46万,被扶养人生活费是5万。
项目计入:51(5),不同项目,累计计算 实践中
数额计算:46(5),46万中包含5万 性质上应该内含5万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是“纯收入—消费=死亡赔偿金”中的死亡赔偿金(余额)部分,“消费”仅指个人生
活所花费的部分,仅指吃喝拉撒睡等支出,抚养费应为死亡赔偿金(余额)内,所以应认为陪46(5)。
为什么实践中用项目计算?因为之前人们认识错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分开计算、重复赔
偿。现在如果恢复正常,则赔偿金数额减少,公众难以接受。
(五)赔偿顺序
怎么赔偿:多个的权利人的前提下怎么赔偿?
1、先赔偿18条第二款中的人: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先给“无因管理”第三人
2、剩余的钱,按继承的顺序来分
精损、财损都按照继承顺位来分。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则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要求精
损。
三、
残疾赔偿
积极损害:医疗、康复、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偿等
财产损害 消极损害: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直接受害人:伤者本人
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近亲属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亲属精
损被伤者的精损吸收)
间接受害人:被扶养人(与“死亡赔偿金”相比不包括近亲属)
残疾情况下,直接损害只能是伤残人的财损、精损。间接损害只能是被扶养人。
(一)概念:被侵权人的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尤其是出现残疾的损害后果,
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这些项目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
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性质: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力丧失程度,并以此评价被侵权人利益损失
的学说。
《人损》18条第二款: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
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此处残疾赔偿的钱属于遗产。
(三)残疾赔偿范围
1)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指因伤致残的被侵权人在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后而购买、配
置生活自助用具而指出的相关费用。
2)残疾赔偿金
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收入丧失说为辅。
《人损》25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
响其来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四)计算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一级 赔偿100%
二级 赔偿90%
……
十级 赔偿10%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前三级造成的损害都很严重,应均按100%赔偿。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一、医疗费与康复费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
1、概念与范围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和费,是指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所必须支出
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已经支出的费用,也包括将来要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后续费,如后遗症
的的费用、二次的费用等。
2、性质:(1)医疗费的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也完全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
残疾赔偿金。(2)医疗费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被侵权人尚存活的情况,往往是被侵权人本人;在实施
抢救等医疗措施后被侵权人死亡的,医疗费用的请求权人则多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或者支付了医疗费的
其他主体。
3、医疗费计算的时间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康复费赔偿
1、概念: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的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
(包括先天性残)者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的、尽最大可能的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
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走向工作、走向社会。
2、关于康复费赔偿的规定
《人损》19条“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
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至于心理、
职业疗法所付出的费用,不包括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之内。被侵权人因人身伤害遭
受的心理痛苦而需要心理所需要的费用,可以通过追究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得到补偿。
二、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一)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被侵权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二)交通费
指被侵权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交通的费用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于
被侵权人死亡之情形,近亲属奔丧等支出的交通费也算。
(三)误工费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
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时间的确定:定残日之前的属于误工费,之后的属于残疾赔偿金。
(四)营养费
确定营养费数额的依据:一是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医疗机构的意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
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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