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财产或判净⾝出户(2022最⾼院指导性案例
参考)
夫妻之间离婚时,如果⼀⽅在离婚前或者是离婚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时,我国婚姻法规
定,可以让其少分或者是不分财产。近⽇最⾼院公布了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有离婚转移财产净⾝出户的案例,
具体请看店铺下⽂分析。
最⾼⼈民法院近⽇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法⽬的和⽴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七条规定
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出户
本次发布的“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雷某某(⼥)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
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认可。⼆审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商
银⾏4179账号⾃2012年11⽉26⽇开户后的银⾏流⽔明细,显⽰雷某某于2013年4⽉30⽇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
案外⼈雷某齐名下。
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商银⾏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30⽇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
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最⾼法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
另⼀⽅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故
判决宋某某婚后养⽼保险⾦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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