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0: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培训学校彩妆)

网络诽谤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在互联网上对变造虚假事实对他人名誉、人身等进行侮

辱、诽谤、造谣的行为,一般称之为网络诽谤。而这种行为

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才能构成诽谤罪,然后追究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需要受害人或公诉人对网络诽谤进行

举证,那么这个举证责任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

具体介绍,仅供参考。

▲一、网络诽谤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

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

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

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

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

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

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

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

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

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

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

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

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

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

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

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网络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

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

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

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

同:

(1)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

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

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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