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类商标有多重要?“天猫TIAMAO”竟商标被⽆效宣告!
2017年7⽉27⽇,阿⾥巴巴(申请⼈)对商标持有⼈(被申请⼈)第10411616号“天猫TIAMAO”商标提出⽆效宣告请
求。商评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评委认为,申请⼈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
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申请⼈引证商标⼀、⼆虽均包含显著识别⽂字“天猫”,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的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
⼀、⼆核定使⽤的⼴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业属性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未构成《商标法》第三⼗⼀条所指的使⽤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申请⼈提交的执⾏商定程序专项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及商评委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及其关联公司多年来
在替他⼈推销服务上使⽤“淘宝商城”,服务区域覆盖全国,在替他⼈推销服务的规模、收⼊、利润、纳税等⽅⾯亦较为
突出,通过申请⼈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宣传和使⽤,使得“淘宝商城”的知名度不断提⾼,考虑到互联⽹传播具有即时、
迅捷的特点及“淘宝商城”持续累积的知名度,“淘宝商城”⼀经改名为“天猫”,“天猫”作为申请⼈商标即已为相关公众所熟
知。因此,商评委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的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引证商标⼀)在第35类替他⼈推销
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争议商标“天猫TIAMA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天猫”,被申请⼈在申请⼈开始公开使⽤引证商标⼀的同⼀天,申请注册
与引证商标⼀⽂字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的被⼦、⽑⼱被
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替他⼈推销服务在服务内容等⽅⾯具有关联性,在申请⼈商标具有较⾼知名度
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申请⼈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商标相联系,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
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使申请⼈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应予宣告⽆效。
三、申请⼈援引的《商标法》第⼗条第⼀款第(七)项......申请⼈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
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条第⼀款第(⼋)项所指......
本案争议商标本⾝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四条第⼀款“以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不属
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持。申请⼈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四条第三款、第四⼗五条第⼀款、第⼆款和第四⼗六条的规
定,商评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效宣告。
本案,阿⾥巴巴以第35类“天猫”“替他⼈推销”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效他⼈注册的第24类“被⼦、⽑⼱被”商标成功,关键
在于阿⾥巴巴的“淘宝商城”在第35类替他⼈推销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天
猫”被公布的时间为⼀天,难谓巧合;两商标使⽤商品和服务具有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商标相联
系,引起误认混淆。
可见,提早注册、有效使⽤和保护商标⾄关必要,尤其本案提到的第35类商标,重中之重,第35类商标⼜被称为“万能
商标”,虽然第35类商标看起来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它是万万不能的。如今电商时代,⽆论卖场型企业,还是批发零
售企业,涉及替他⼈推销的,都需要有第35类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3:46: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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