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
2015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汇总
报名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
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
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
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
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
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
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
(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
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
(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
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
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
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
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
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
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
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
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
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
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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