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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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本刊记者陈袒或
专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
2010年l2月,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年3月份实施以来,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就急剧膨胀。截至2010
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并将2005年12月发布的 政府采购 年2月,在不到4年时间里,全国甲级代理机构就达到643家,乙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令第31号)予以废止。对比两 级代理机构达到大约2000家,可见增长势头之迅猛。据权威人士
者,我们发现61号令中有比较明显的变化,包括提高了注册资本
要求,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分别由原来的400万元和 理机构迅速膨胀的原因在于初建代理市场时相对宽松的资质要求。
50万元调至500万元和100万元;对专职人员规模提出了明确要
求,要求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总数分别不得少于30人 胀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社会代理业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从采购人
披露:在此情况下,许多机构仍继续希望获得代理资格。导致代
其次,反映了社会代理业务需求的膨胀。社会代理机构迅速膨
和l0人;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等,针对这些变 的角度来看,采购人似乎更钟情于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采购人自
化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专家王军律师。
记者:61号令中提高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这是否能够反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领域近几年的变化?国家对于
身的需求,使采购人具有选择社会代理的“内在驱动力”,而目前
以采购人为主导的政府采购制度,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提供
了广阔的制度空间,由此导致了社会代理业务需求的不断增长。
另外,凸显了规范社会代理业务的制度困境。以采购人为主
导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升社会代理业务需求的同时,造成了代
理机构为采购人、“想方设法”满足采购人各种“需求”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准入门槛的提高,是否也体现了对其规范
性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的“内在压力”。再加上代理机构在竞争中承揽业务的压力,使
代理机构不得不拿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招数。因此,社 王军:61号令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素质、业绩要求等几方面
会代理机构实际上承受着被迫违规、违法的制度压力。2008年全
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
在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难怪权威人士称:这些现象的存在“严
重损害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权威性”。可见,规范社会代
理业务,成了紧迫的任务。 代理机构领域近几年的变化,主要是社会代理业务的迅速发
提高了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条件。这既反映了代理机构领域近几年
的变化,又预示了代理机构今后发展的方向。分析这次修订的背景
和原因,可以看到社会代理在近几年迅速增长的状况和引发的问题。
总结这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就可看到代理机构今后发展的方向。
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这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来看,管理部门意图使社会代理机构
形成“少而精”的格局。这预示着社会代理机构今后发展的方向,
首先,社会代理机构数量的迅速膨胀。从原来的31号令于2006
2O11/1 2总第1 27期29
在于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扩大业务规模。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提
升,首先是减缓机构数量猛增的势头,其次是现有代理机构不得
不在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和业务规模的扩大上谋求进一步的发
规定的违法情形,更是涵盖了政府采购法对代理机构业务合法性
要求的绝大部分情形。第7款正是把处罚情形延伸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61号令试图把法律、法规、规
展。尤其是甲级资质对有效业绩的要求(最近两年内政府采购项 章规定所有违法、违规情形都纳入到“资格认定”的处罚范围之中。
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1亿元以上,或者招标中标10亿元以上),
将促使代理机构将扩大业务规模作为第一要务。
‘
这样的做法对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而言,有极其不同的实际
意义。
对社会代理机构准入门槛的提高,反映了管理部门希望提高 对管理部门而言,把所有业务合规性问题与“资格”问题相
社会代理机构规范性的意图。规范性的提高,集中主要体现在专
职人员规模的要求和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两个方面。
挂钩,使管理部门拥有了最有效的“杀手锏”,可以促使代理机
构守法经营。“资格”问题是代理机构能否生存的“生命线”。把
在专职人员规模方面,31号令没有对专职人员总数提出要
所有业务合规性问题与“资格”问题相挂钩,会使代理机构时时
求,难以反映代理机构的规模和能力。这次修订对专职人员的最
处在生死存亡的边缘,当然使代理机构不得不重视合规性问题,
低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乙级资格为“专职人兄总数不得少 从而促使代理机构在压力下克制其违法、违规行为。
于10人”,甲级资格为“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使代理
对代理机构而言,代理机构将处于“风雨飘摇”的极不稳定
机构具有相对充足的专职人员。此外,61号令还将“专职人员” 的生存状态,只能强化对管理部门的高度依赖而求得生存。从61
明确界定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
号令第43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来看,从“改正”、“警告”、“暂停资
障资金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 格”到“取消资格”的处罚措施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完全
专职人员素质方面,这次修订规定了更加务实的要求。31号
处于管理部门高度的“自由裁量权”之下。以61号令43条第4款
令对专职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以“中专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 规定的“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情形为
为标准划线的,要求乙级资格“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
例,“泄露情况和资料”是极为宽泛和多样的情形,多种意外情况
数的50%(甲级为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
都会导致 隋况和资料”的“泄露”;而且“情况和资料”本身又
10%(甲级为20%)”。从务实的角度来看,“中专以上学历”的要
是极为含混的。是否导致“取消资格”这样的极端处罚,完全依
求过低,而“高级职称”的要求又过于严格,不能准确反映实际
赖于管理部门对“情节”的不同判断。再加上61号令第43条试
业务对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因此,这次修订以“中级以上专业
图把所有合规性问题都与资格处罚相挂钩,代理机构的生死存亡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代了以“中专学历”和“高级职称人员”
实际上处于“命悬一线”的状态,只能走与管理部门进行“勾兑”
划线的方法。具体要求为:乙级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而求生存的路子。
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甲级机构不少于
从学者的角度而言,61号令作为“资格认定”的办法,是否
60%”。这样一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
适宜把具体业务执行的合规性问题纳入到这个办法来进行处罚,
员,将成为社会代理机构中的业务骨干,是比较务实的准入条件。 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单从61号令第43条第6款把 政府采购
对社会代理机构准入门槛的提高,可以起到提升代理机构人 法》第7l条、72条、76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纳入到这个“资格认
员素质方面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准入门槛的提高只能间接
定”来处罚,就造成了6l号令的处罚措施和 政府采购法》规定
起到提高社会代理机构业务规范性的作用。社会代理机构业务规
的处罚措施之间的冲突。((政府采购法 第71、条、72条、76条不
范性的整体提高,还有待于在业务实质流程上的进一步规范。
但列举了违法情形,而且对处罚措施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例如,
政府采购法》第71条对7种违法情形,所规定的处罚措施是“责
记者61号令中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处罚情形由原来
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和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
的2项增加到7项,这将产生怎样的实际意义?
分”。其中并没有规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这样的处罚措
王军:这次修订,实际上是把处罚的范围从“资格认定”,扩
施。现在61号令43条却把“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作为其
展到了具体业务执行的合规性管理范围。也就是说,61号令明显 处罚措施,是否意味着61号令可以修改((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
把具体业务执行的合规性和“资格认定”相挂钩,试图以“资格
认定”为最终手段解决社会代理业务的合规性问题。 记者:财政部61号令的出台对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
原31号令第40到第43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围绕资格取
领域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得和资格证的正确使用而展开的。所规定的处罚,也是分别针对 王军:61号令对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是多
“提供虚假材料”(第40条)、“欺骗、贿赂”(第41条)这样违法
方面的,既有不利因素,同时又具有促进作用,关键取决于不同
取得资格的情形,和“超范围承揽业务”、“出借、出租、转让或者
社会代理机构适应新变化的能力。 一
涂改资格证”这样违规使用资格的情形。但6l号令所增加的处罚
首先,准入门槛的提高,增加了新的机构的进入难度,但同
情形,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原有的范围,将处罚情形延伸到了业
时,社会代理机构专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业务合规性的提高和业
务执行的合规性问题。比如:代理与其有股权关系的供应商的项
务规模的扩大,却有助于社会代理机构以新的姿态更深入地介入
目(43条第3款)、泄露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3条第4款)、擅自
政府采购领域。
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43条第5款)等等情形。61
61号令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任职
号令第43条第6款所指的《政府采购法》第71条、72条、76条
资格”的比例要求,有助于提升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的素质。在同
3O中国政府采购
“集采中心”的“竞争”关系来看,业务人素质是提高竞争力的
基础。随着人员素质的提升,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执行能力会相
应提高,这无疑提升了竞争力。
其次,对已经取得资格进入这个领域的代理机构而言,61号
令也许是促成机构的优化、整合。如果不同机构能通过合并、收
购等方式提升机构的优化整合程度,从长远来看,对更好介入政
府采购领域必定有所裨益。61号令对甲级机构“成交1亿元或中
标10亿元”的要求,是一个压力很大的要求。可能需要通过合
并、收购等方式提升机构的优化整合程度。巨大的业绩要求,势
必导致竞争程度的加剧,使社会代理业务的市场形成强者愈强、
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种效应对大型综合性代理机构是有
利的,但是对于小型专业化的代理机构是不利的。
另外,把具体业务执行的合规性和“资格认定”相挂钩的监
管方式,初期的效应可是减少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但是从长远
效应来看,会导致代理机构依附于管理部门的趋向,而真正依靠
技术服务发展的代理机构却会感到“受伤的总是我”。这种趋势
对社会代理机构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记者: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对于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领域存在的问题,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加
以解决?
在规范中求发展、
口赵虹
王军:我个人认为,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的最大问题有两个:
一
是政府设立的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关系问题.二是社会
起的,需要统筹解决。
对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关系问题,社会代理机构尤其需 从社会层面上看,政府采购市场不断扩大,代理机构数量迅
一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范性问题。实际上这两个问题又是密切联系在
一
、
顺应发展,提高门槛,强化责任
速增加,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更进一步的重视 要意识到:政府采购领域不同于其他市场化业务领域,政府采购领
域是政府活动的延伸,最终会由政府行政行为来统辖。在政府采购
事业的发展初期,政府限于人力、技术和经验的不足,会开放较多
空间给社会代理机构。但是,随着政府设立的采购执行机构的成熟,
社会代理机构能够参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空间将会大大收缩。所 提高从业能力和执业水平,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秩序,
以,社会代理机构必须要清楚社会代理所承担的“补充”或“辅助” 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和提高,其他招标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也都在提
高。因此,财政部61号令提高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顺应
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引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断
贯彻执行财政部的6 1号令,对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
角,在这个角前提下寻自己的适当定位,切不可贸然发展。
对于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规范性问题,如前所述,是以采购 市场增加了难度,如注册资本、专职人员数量、素质、强调法律
人为主导的政府采购制度下的机制性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
是加重处罚就能解决的。
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集采机构要走行政化发
展的道路,社会代理机构要走小规模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在两者 以有一定的资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良莠不
关系上最终形成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整合、吸纳并指导社会代理机
构规范运作的格局。
集采机构要走行政化发展的道路的问题,在集采回归行政的
人员配备、代理业绩、法律责任等等。作为专业从事采购代理的
机构,只有通过自身拥有的专业人才,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和
丰富的采购经验,才能为采购人提供专业的代理和咨询服务。所
齐,会影响采购过程的效率和效果。
目前,一方面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和管理成本都在相应
提高;一方面是集中采购目录逐年扩大,留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市
场范围逐渐缩小;加之有的地方代理机构承接业务采取随机抽 同时,社会代理机构需要以其专业性上的优势保住自己的不可替
取,项目小到几万元,不做不行,做了赔本。有的在采购代理过 代性。这里所谓的“专业性”,不是指一般的专业技术能力,而
是指针对专门性产品、专门性领域的专业能力。只有与集采机构
专业能力相区别的“专门性优势”,才能为社会代理机构赢得空
间,使社会代理机构成为不可缺少的有益“补充”。 l
对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规范问题,也只有在政府采购行政执
程中限制和禁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开标和评标(谈判或
询价)现场,差错、废标均有增加,同时给质疑的处理带来不便,
降低了采购效率。这些不仅体现不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能力和水
平,长此下去必将影响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延续,影响采购
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行机构(即集采IN归行政后所设立的采购执行机构)的业务指导
之下,由执行机构不断推出的业务规范才能得以解决。r萱
对照财政部61号令和31号令,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角度
2O11/1 2总第1 27期31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3:3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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