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
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海关税则)中并不能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
WTO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进口附加税通
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其目
的主要有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国外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
行歧视或报复等。按照这些目的,我们将其分为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差价税、紧急关税、
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六种。
(1)反补贴税
征收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
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为了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于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作用,乌拉圭回
合谈判达成了GATT/WTO《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据此,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
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
内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进口
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能超过该产品接
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潜在的意思即为如果5年之后您的工业还是不行
则证明您不适合发展此类工业)。另外,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同时既征收反倾销
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2)反倾销税
征收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额一般按倾
销差价征收,由此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反倾销协议》(《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将倾销界定为一
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水平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因此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常价格:① 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国内消费的可比价格;② 相同
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③ 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
加上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三种确定方法依次采用,且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因
为区别于市场经济的体制是计划经济,其价格由国家宏观调控,而非市场决定。我国被大多
数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因为完全由市场定价的国家是没有的,
现实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西方国家选用替代
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确定
其正常价格。
根据《反倾销协议》,确定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① 倾销行为的存在;
② 损害的构成;
③ 倾销和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征收反倾销税额不能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征收
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须的期限。此外,若被指控倾销的出
口商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
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
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受到大量的反倾销起诉,问题究竟存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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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原因是我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对“正常价格”的比较通常适用“第三
国价格”,而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极其低廉,出口产品又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因此很容易
被确定为倾销。长期的解决方案还是应该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此外,近年相当多的案例显示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背后也显示出
了国民的法律素质仍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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