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

更新时间:2025-01-09 14:13: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复仇第一季)

同性婚姻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

要:目前一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当前各国的

联系和交往越来越紧密,我国一概拒绝承认或者拒绝受理同性婚姻

问题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纠纷的解决。对待同性婚姻问题应当区分

基于同性婚姻身份关系直接引起的纠纷和依附于同性婚姻关系的

其他民事关系纠纷,结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妥善处理。

关键词:同性婚姻 公共秩序保留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026x201208-0000-01

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不同于同性恋,前者不仅是两人之间的感

情关系,还涉及建立共同家庭生活、共同处分财产等社会关系,因

此,具有更广泛和更重要的意义。从国外立法看,虽然承认同性婚

姻的合法性的国家仍是少数,但是对同性婚姻问题的不同态度会产

生有关国际私法的问题。下面笔者将从公共秩序保留的角度对我国

如何妥善处理同性婚姻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我国称为“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 haltsklausel

英美法国家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i

(一)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不同理论概述

目前公共秩序保留已为各国国际私法普遍采用,但对于何为公

共秩序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公共秩序

保留与冲突规范有密切关系,其概念萌芽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巴塔卢斯提出一个城市国家的“可憎的法则”

statute odious,如禁止子女继承遗产的法则,就不适用于领

土之外。十七世纪荷兰学者胡伯,认为“国际礼让”可以适用外国

法,但主张适用外国法不得违背国家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萨维尼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

是具有强行性的规定,而另一部分则是任意法;而具有强行性的规

定又可分为两部分,即建立在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法和

为了权利的个人占有者而制定的法。只有在建立社会道德或公共利

益基础上的这一部分规则才有可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ii孟西尼也

将国家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个人利益而制定的,另一类是为了

保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美国学者司托雷认为公共秩序没有任何限

制,威希尔和戴西则认为这种观点会导致在适用外国法的反复无常

和专断任意。还有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就是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国际

的基本利益,有学者认为公共秩序是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有人认为

公共秩序是法律政策、道德规则、政治法律制度,有人认为公共秩

序是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

实际上,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体现在直接排斥本应适用的外国

法,或者在某些国际民事关系中,直接适用内国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以维护本国国家和国民的利益iii。因此,排斥外国法的适用不是

目的,而是为保护本国基本制度和秩序的手段。因此公共秩序保留

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

按照萨维尼的划分,对于第二类任意法不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因为其只与个人权利有关,不会对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造成

损害,只有违反了建立在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这一部分强

行性规则才可排除外国法适用。唯如此才可以正确适用公共秩序保

留原则,避免滥用,同时保证当事人以及法院地国的利益。

二、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对同性伴侣关系在法律上加以认可,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形式,

即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民事结合(civil union、同

居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或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

同性婚姻即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同性婚者双方

享有与异性婚姻当事人双方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性婚姻最早在荷

兰被认可。2001年,荷兰允许同性伴侣登记并认可其婚姻有效性。

“民事结合”一词产生于199912月美国佛蒙特州baker

案,法院为避免对婚姻下定义,且认为未来的诉讼可能会因为婚姻

法歧视同性婚姻者而违宪,所以使用了该词。由此,民事结合的当

事人与传统婚姻缔结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只是此种结合不被称

作为“婚姻”目前,十九个国家及四个国家内的司法区域承认“民

事结合”。同居伴侣关系或注册伴侣关系则是在不同程度上,同性

恋者拥有少于婚姻的权利。采用此种方式承认同性恋者的关系的国

家,一般会单独制定法律规范来规范该关系,如英国《公民伴侣关

系法》

三、我国处理同性婚姻可能面对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

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条表明我国大

陆不承认同性婚姻。依据“法官不得以法无规定而拒绝裁判”的法

理,我国法院不能简单以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而拒绝裁判。在同性

婚姻问题上,我们应当考察可能的一些问题。例如,荷兰某同性婚

姻关系一方在我国发生车祸死亡,他的同性伴侣在中国法院提起侵

权之诉,法院是否应受理?居住在一国的同性恋者到另一个承认同

性恋婚姻的国家结婚后回到原来所在国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同性

伴侣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财产?是否需要承担相互扶助义务?同

性伴侣是否可以收养子女?iv

四、处理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把同性婚姻问题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基于同性婚姻身份关系直接引起的纠纷,指直接基于二者

的同性婚姻取得的身份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

(一)基于同性婚姻身份关系直接引起的纠纷

有学者将法院面临的申请承认的同性婚姻分为四类,即规避婚

姻、迁徙婚姻、游客婚姻或访问婚姻、域外效力的婚姻;有学者分

为三类,即规避场所的婚姻、迁徙的婚姻、临时效果的婚姻。通过

这样的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型的同性婚姻采取不同的承认与否的态

度。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对直接涉及

同性婚姻身份关系的纠纷,如申请承认同性婚姻、离婚等,不论是

上述何种类型的同性婚姻都不应当得到我国的承认。因为第一,此

类纠纷是对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直接违反,会对我国公共

利益和社会认同造成冲击,不仅关乎个人权利,因此应当适用公共

秩序保留原则。第二,这种做法能避免在同一法域内承认外国同性

婚姻合法,而对本国同性婚姻合法性却不承认的荒谬现象。第三,

这样能有效解决居住在一国的同性恋者到另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

的国家结婚后回到原来所在国的法律规避问题。

(二)依附于同性婚姻关系的其他民事关系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对同性婚姻身份关系的承认可以看作是先决问

题,因为实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其他民事关系,如遗产继承、因

同性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问题,或者以伴侣身份提出的侵权之诉等

等。由于此类纠纷实际要解决的本问题,即使不涉及同性婚姻,也

应当受到法院地法的规制,因此,原则上应当承认先决问题即同性

婚姻的合法性,避免同性婚者的其他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且此时承

认同性婚者的婚姻合法性对法院地影响很小,因此不应当适用公共

秩序保留原则。

参考文献:

[1] 龙湘元:《同性婚姻国际私法问题探析》,载《湘南学院学

报》20126月第3

[2] 卢梅丽、许楚旭:《浅析公共秩序保留》《法制与社会》

20099

[3] 刘淑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新探》,载《政法学刊》1997

年第3

[4] 袁发强:《同性婚姻与我国区际司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载《河北法学》20073月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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