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
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
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
作。
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
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
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
价证券的收益等。
2、在省级地方,建立XX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
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XX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
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
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工作。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
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
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
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
等简易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
案)。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必将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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