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治原则有什么适⽤范围
意思⾃治原则⼤家应该都不是太熟悉。意-思⾃治原则是合同中的⼀项权利。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的法律原则,不受他⼈的控制。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意-思⾃治原则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意思⾃治原则有什么适⽤范围
意思⾃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的真实意-思,符合“⾃愿”和“契约⾃由”的原则,也符合商⼈的追逐贸
易⾃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预知⾃⼰⾏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的纠纷迅速
得到解决。因此,意-思⾃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的⾸要原则。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范围有:
第⼀,合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选择法
律的时间,⼀般认为,既可以在订⽴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合同之后。⽬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在订⽴合
同后重新选择⼀个法律⽽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在订⽴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
⼀是合同当事⼈在订⽴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后争议发⽣前,以及合同争议发⽣后;
⼆是合同当事⼈在订⽴合同后,对订⽴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
⾃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第⼆,合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式。
当事⼈选择法律的⽅式有两种,即明⽰选择和默⽰选择。明⽰选择是指当事⼈通过语⾔⽂字明确表达出来的选择
法律的意图;默⽰选择是指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表⽰出来的可以表明当事⼈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明⽰选择,承认
意-思⾃治的国家都普遍接受;但对默⽰选择,因其不易确定,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中国)不承认默⽰选
择;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则承认默⽰选择。因此,除了不承认默⽰选择的国
家外,合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式。
第三,合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任何⼀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前多数国家的⽴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所选择
的法律应是⼀国的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实体法是确定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当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由哪⼀个地⽅的法律进⾏调整其本⾝⾃然有抉择权。⽽“冲突规范”也叫做“法律适⽤规范”和“法律选择规
范”,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并不确定当事⼈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指起到援引某⼀国家法律的作⽤,因此,不能由当事⼈任意选择。可见,涉外合同当事⼈可以协
议选择法律,且只能在实体法的体系中可以协议任意选择。
第四,合同当事⼈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合同准据法是否可以分割选择的问题有“单⼀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观点。持“单⼀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准据
法应适⽤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切事项均须受统⼀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合同准据法是不能分割的;持“分割
论”的观点认为,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其各⾃的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是可以分割的。⽬前⼤多数国家的国内⽴
法采⽤后⼀种做法,⼀些国际条约也接受“分割论”。由此可见,合同当事⼈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意-思⾃治原则中合同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的时间,合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以及合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式等等。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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