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
制度的启示
作者:徐雏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03期
摘 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
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
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通过
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
0 引语
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
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
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1950年的《婚姻
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
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
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首
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
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
俗。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
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
幸福可言。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
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
下。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
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最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还造成很多妇女生活极度困苦,导致了大量的伤残甚至死亡。
1951年《南通专区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报告》曾报道该区存在3万多童养媳,且普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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