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缴费比例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5: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风雨哈佛路经典台词)

xx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缴费比例政策

xx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缴费比例政策

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

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

失原那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

保险费。目前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新疆 自治区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异和风险程度,确定为五个:即

0.5%;0.8%;1%;1.5%;2%。缴费基数同。

1.对金融产业、商贸零售、播送电视文化教育卫生、各种效劳行

业等实行0.5%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2.对电信邮政、新闻出版科技交流推广、交通行业实行0.8%的工

伤保险征收费率;

3.对房地产娱乐业、公共设施管理、农林畜牧渔业、纺织服装制

造业实行1%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4.对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业、纺织皮革皮毛制品业、木材家具加工

制造业、医药造纸印刷化学纤维塑料橡胶金属制品业、建筑运输物流

装卸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供给业实行1.5%的工伤

保险征收费率;

5.对石油炼焦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有金属矿黑金属矿

非金属矿冶炼采选业、水泥制造煤炭开采其他采矿业等实行的是2%

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三

工原那么”)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第12条款情形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

有前第3条款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根本的相关规定处理。凭

工伤认定结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

院天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标准为每天25元。

()在州外就医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伊州人社发(xx)38号文件)

1、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按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汽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限额凭据支付,按省会(含方案单列

)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予以

报销。

()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人社

发【xx139号文件中配置目录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

发生工伤的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局部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待

遇:

1、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工资

85%,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

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

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3、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

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

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

为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保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排工作,由用人单位以本人的工资为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

残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经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

11个月,六级伤残10个月。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27

个月,四级伤残24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根底上增发30%

()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标

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

十级伤残为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七级伤残

9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根底上增发20%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七级伤残21

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5个月,十级伤残12个月。

()工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

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

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倍。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

葬补助金。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

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项工伤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

自治区物价局定300

1、成心犯罪;

2、醉酒或者;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转诊(伊州人社发[xx]25)

工伤必须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逐级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

给予报销。

定点医院,县级:伊宁县人民医院;州级:伊宁市人民医院、

十一医院、伊犁州新华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自治区级:新疆医学

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院、 四七四医院、职业病医院。

()工伤报销(经办规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垫付

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申报时必须在网上经办系统中提交

申请。社保局将对符合范围的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支付。

用人单位向我局提供收款收据后,工伤费用将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再

支付给个人。(注: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

局医保中心, 4026090)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

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

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

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

位承当。

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当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

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

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

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

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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