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 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
民事诉讼
(1) 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
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
民币4000万---2亿。
(2)、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
(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
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
5)、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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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
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
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
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
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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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
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1、 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2、 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 请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
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司法赔偿程序。(公检法行使刑事诉讼职能,法院行使民事诉讼
司法处罚、强制职能过程中违法)
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的有权机关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现在
确认基层法院的审判行为违法,统一由中级法院审监庭办理。
4、 不服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没有其他诉讼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向行政机关所在
地基层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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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
异议
向赔偿义务人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人是法院的,直接向其上
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5、 )
不服复议决定或逾期不作出决定,可以向复
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案件受案范围
1、申请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3、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前提:在首次开庭前曾提出过异议,否则不予
受理;仲裁机构处理过的,也不受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
地中院;
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管辖;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
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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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6、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所在地中院执
行。
7、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由涉外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
产所在地中院裁定。
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
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
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
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9、本院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10、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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