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4-11-06 09:29: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比尔盖茨英文简介)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 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

民事诉讼

(1) 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

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3亿。

第二类: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

民币4000---2亿。

2、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额:人民币4000---2亿。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标的额:人民币600---2亿。

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

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1 / 6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

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

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

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

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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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

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1 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2 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 请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

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司法赔偿程序。(公检法行使刑事诉讼职能,法院行使民事诉讼

司法处罚、强制职能过程中违法)

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的有权机关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现在

确认基层法院的审判行为违法,统一由中级法院审监庭办理。

4 不服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没有其他诉讼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向行政机关所在

地基层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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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

异议

向赔偿义务人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人是法院的,直接向其上

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5

不服复议决定或逾期不作出决定,可以向复

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案件受案范围

1、申请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3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前提:在首次开庭前曾提出过异议,否则不予

受理;仲裁机构处理过的,也不受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

地中院;

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管辖;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

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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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6、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所在地中院执

行。

7、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由涉外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

产所在地中院裁定。

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

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

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

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9、本院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10、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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