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棚户区改造项B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对 完善城市
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相关规划,拟 将X片区打造成宜居、
宜游、宜业的旅游休闲核心区域。为确保 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
法权益,依法推进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法规 和《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实施办法 >的通知》(X政办发〔X〕11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国家棚户
区改造有关政策和该区域房屋市场调查情况,特制定以 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征收原则
(一) 指导思想。以十九大、X届X中、X中、X中全会和十 九大精
神为指导,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征收、统筹项目建设,兼
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工作,确保
关口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稳步实施。
(二) 征收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规划 引领,
依法征收,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决策 X、程序 正当原则;坚持征
收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原则。
二、 征收范围及时间
(一) 征收范围为三个区域:1.南起迎宾大道,北至人字桥头, 东
起X河堤,西至水利局西侧通道;2.文化广场公安局家属楼及其 他影响项目
规划实施的零散户;3.南起大湾小湾山根,北至 X路, 东起公安局老家属院,
西至日鑫隆在建高层以东。以上区域内的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资建
房、商品房和居民白建房屋约 27600平方米。共涉及城南社区、关一社区部分
村居民房屋约 193 户680人,项目规划用地约37亩。具体以项目改造规划红
线图为 准。
(二) 起征时间:起征时间、征收期限和奖金计算基准日以 县房屋
征收部门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 X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人。由X县棚户区改造项 目指
挥部组织县住建局、X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县国土局负 责集体土地的报
批、征收和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
作。
(二)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被
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一证 一户。被
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 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
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人家庭人口:
(1) 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居住 5年以上 的配偶;
(2)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 居人员);
(3) 原户口在拆迁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
(4) 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人家庭人口 :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
(2) 租房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3) 非法买卖土地和房屋的;
(4) 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
(5) 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 5年未在拆迁 地居住的。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 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拆迁的住 宅房屋可选
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白 行选择一种方式。置换房
源为本项目 2号征迁区域(南起大湾小 湾山根,北至X路,东起公安局老家属
院,西至日鑫隆在建高层
以东)范围内新建的安置住房或关口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
二期征迁范围内(关口老街一、二期征迁范围为东起天井梁西坡 山根,西至
河堤X,北起董家巷,南至粮食巷。)新建的住宅房屋, 具体位置、楼号以签
订协议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为准。
被征收拆迁的经营性临街门面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
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白行选择,置换房源为本项目 1号征
迁区域(南起迎宾大道,北至人字桥头,东起 X河堤,西至水利 局西侧通
道)范围内拟建的门面房,具体位置以签订协议前县房 屋征收部门公布的为
准。
(二)补偿标准
1. 货币现金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现金补偿方式的,其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标准=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装修补偿价+购房补助
(房屋主体评估价X 25%) +特别奖励+按时签订协议奖励+按时完 成搬迁奖
励。
2. 房屋产权置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实行等面积“征一还一”产权调换,
互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房屋面积 10平方米(含10 平方
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 10平方米的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不足被征迁人房屋面积的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迁人。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拆迁人 家庭人口
计算人均不足35 的,可按35 m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 权调换,产权调换后
2
房屋人均面积 35 以内含35 m)的按成 本价结算差价,35 itf以上的按
(
市场评估价结算。
2
房屋装修费及奖金另行计算。
3. 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空闲土地按评估价收回, 建筑占地面积 以建筑
外墙轮廓线为准(不含屋檐),土地面积认定按照〈〈国有土 地使用证》〈〈房
产证》等证件登记情况进行确定。
(三)国有土地上临街门面房的征收
1、临街门面房的征收
(1) 临街门面房的认定。临街门面房是指办理有商业用地土 地使用
证的临街门面房。集资建房或独立产权房修建时在临街一 层修建的门面房按
照临街门面房认定。
(2)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临街门面房评估价+购房补贴(临街门面房评估价X 25%)啪别 奖励+按时签
定协议奖励。
(3) 选择产权置换的,按1:1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选择顺 序按
“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办法由被征收人选择, 须补交原门面房
商业用地出让金等费用,置换出现的面积差按新 门面房市场评估价相互结
算,备选门面选完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 “住改商”临街门面房屋的征收
(1) “住改商”临街门面房是指购买集资房、房改房、商品 房时为
住宅用房,后将临街正负一层住房改造为门面房的房屋, 并在征收公告发布
之前已作为经营性门面使用,有房产证、且以 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
营业执照的房屋。
(2)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评估价+ (临街门面房评估价-住宅 房屋评
估价)X 50%,不得选择产权置换。
3. 临街门面房、住改商门面房面积的认定:根据营业面积据实 计算
(不含公用过(通)道、楼梯间、仓库、办公、储物间、砖
墙隔断的操作间、阳台等附属设施)。
4. 被认定补偿的原临街门面房、“住改商”门面房屋面积不得 再纳入住
宅产权调换面积。
(四)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对于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 房屋
征收,原则上参照本方案执行,房屋及土地价值按照国有划 拨土地的标准由
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五) 房屋装修费的补偿
按装修项目实测实量,据实补偿,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按评估价
格进行补偿。临街门面房的装修补偿,装修费一次性补 偿给被征收人,由被
征收人与经营户结算。
(六) 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
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一次性补 偿给被征收
人。
(七) 产权置换房屋建设、分配
安置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安置顺 序按照“先
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即: 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
协议日期及搬迁交房顺序,在征收人指定 的安置区域内由被征收人根据楼层、
户型、面积选房。
1. 选房号: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 领取“产权 置换房
房号卡”。
2. 选房:安置对象凭“产权置换房房号卡”在新建的置换房源 中选房。
3. 结算: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置换房房号卡”与安置对 象进行房
款结算。
4. 交房:被征收人凭合同、结算单,交房单办理新房交接手续。
五、过渡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过渡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征收人提供的临时过渡房, 也可选择过
渡费补偿进行过渡安置。临时过渡房位于关口老街粮 食巷老粮食加工厂处,
由被征收人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 择”的原则优先选择,选择临时过渡
房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的,不 再享受过渡费补偿。待产权置换房屋新居工程竣
工交付使用,另 加3个月装修期满后,被征收人须按时腾退,向征收人交还
临时 过渡房,逾期未腾退的按 X县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收 取租
金。因临时过渡房源有限,在选完后一律实行过渡费补偿。
(二) 住宅房屋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1、 选择产权置换的。(1)搬家费:3000元(包括回迁费 用)。住
/户
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
商解决。(2)过渡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 80 以下的(含 80 500
元/户/月;81 m— 100 以下的含 100 W) 600 元/
(
户/月;101 m — 200 以上的700元/户/月;200讹以上的800元 /户/月。
过渡安置期从被征收人搬出征迁房屋至新居工程竣工交付 使用,另加3个月
装修期。
2. 选择货币补偿的。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的, 经县 房屋征
收部门确认后,参照产权置换给予1500元的搬家费和一年 的过渡费。住户为
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
租人协商解决。
(三) 临街门面房停业损失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2
2
1. 停业损失补偿:以租赁户在县市场监管局的门面出租合同备 案租金
价格和在县地税局的纳税租金标准为主要依据,参照同地 段门面房的租金市
场价格,对门面房的租金进行核算,按核算租 金价格50%的标准进行补偿。
补贴期限:从被征房屋交付至新建 置换房屋交付,另加1个月装修期。
2. 一次性搬迁补贴:按40元/讹补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与 经营户结
算。
(四)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室内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等设施,
按照独立户头每户一次性补偿 X元,由被征收人白行办理报停、 销户、变
更、迁移等手续。
六、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的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含经营性用房)及土地的补偿, 按照财政部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 理。
企业单位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
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X〕
7X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七、 奖励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特别奖励
以基准日为起算点,以被征房屋主体(含房屋占地)评估价
为计算奖励依据30日内签订协议9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 5%给予奖
。
励;40日内签订协议10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4% 给予奖励;50日内签
订协议11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3%给予 奖励;60日内签订协议120日
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超过120日的不予奖励。签订协议后不
按时搬迁的,按搬迁所在 时间段计算奖励,超过基准日120日未搬迁的不予
奖励。
(二) 按时签订协议奖
在基准日30日内签订协议6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100 元的奖励;
31至45日内签订协议9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 50元的奖励;46至60
日内签订协议12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 给予30元的奖励。签订协议后不按
时搬迁的,按搬迁所在时间段 计算奖励,超过60日签订协议的或按时签订协
议后在基准日 120 日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 整栋房屋按时完成搬迁奖
被征收的单元楼整栋房屋所有住户在基准日 120天内完成搬 迁的,所有
住户均给予每平方米 50元的奖励,未完成搬迁的不予 奖励。奖励金待完成搬
迁后,凭搬迁交房承诺书领取。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 权所有人
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 屋承租人白行解除租
赁关系。
(二) 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白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30日
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依法 将相当于债权担
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 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
抵押财产。
(三) 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
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 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白行 拆除,
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 基础设施的迁移、拆
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 收人
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
(六) 如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 上房
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七) 对被征收房产权及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 认定由
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商相关 部门予以确认,以
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合法 面积的认定,按照被征房屋〈〈房
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对 房产证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
量。未登记建筑由指 挥部组织住建、国土及镇社区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并结
合片区 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公共用地内白行搭建的房屋和在阳台、楼顶 等位
置白行扩(搭)建的面积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作为房屋征收 补偿面积认定。如
果相关建设得到原产权单位允许的,根据房屋 结构和实际建设投入扣除使用
折旧后予以适当补偿。
(八) 安置房产权性质及不动产证办理:安置房为全产权房 办理安
置房不动产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金由征收人承 担,房屋维修基金由
被征收人承担。
(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 征收
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 偿协议或者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
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 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足
额专户存储,并且提供相 应产权置换房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被征
收人对补偿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 补偿决定
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 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中未作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由指挥部依据
相关规定,结合片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针对具体问题研究 制定相应实
偿办法,做出合理补偿。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51: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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