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条刑事拘留期限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就是刑事
诉讼的⼀种强制措施,需要采取法定的程序进⾏。那么,刑事诉讼法第⼋⼗条刑事拘留期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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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条刑事拘留期限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经过修正案修正,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已经变更为第⼋⼗⼆条。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问题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民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民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释放,并且将执⾏情况及时通知⼈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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