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垄断及其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4: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斯坦福大学图书馆)

浅析行政垄断及其法律法规

摘要: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化经营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

市场当中的竞争方式和手段也逐渐成熟。但是,因为某些地区对利益分配的不公

平和全能性政府对利益的追逐思想已逐渐膨胀,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市场快速发展

的一大障碍,是破坏市场竞争性最大的威胁之一。行政垄断在我国法律当中也明

确表示过,在《反垄断法》当中提出的责任形式是“通过上级部门责令整改”,

理论所讲的内容与实际当中对司法审查,是否可以对行政垄断实施规范化管理产

生了很大争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法规;司法审查

引言

最近这些年,我国政府在大力推进市场化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的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是不可避免产生的。在市场经济垄断日益严重的同

时,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为了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收入最大化,也产生了一种可以

阻碍、歪曲和损毁市场经济,使社会当中的资源无法进行科学合理有效配置的一

股力量,这股力量的表面是有关法律部门和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公共管理事务职能

的组织,但其实是随意使用职权,遏制市场竞争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所颁布的

《反垄断法》第8条所提出的规定当中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是“行政性限制竞

争”,在社会各界当中又称之为“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

一般的行政垄断主要定义为:行政管理部门随意使用职权,遏制、排除市场

竞争的一种行为,行政垄断是市场垄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垄

断。作为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垄断都有不同的说法以及定义,但从以下几点的

认知大体都是一样的:行政垄断是行政管理部门随意使用职权的结果;行政垄断

的根本就是遏制、歪曲、限制一些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且都认为行政垄断的

主体都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

(一)利益分配的天然差异

首先第一点,在有着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体,绝大多数都是为了增加

那些共同的利益,这一点在涉及到共同的经济目标时,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行政部门在本地区谋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过程当中,要素禀赋是首先应当考虑的

内容,其中主要包含人力资源方面和自然资源方面。地区人口素质、地理构造环

境、矿产资源,都是能够影响该地区经济是否能够快速发展的根本要素,造成了

与其他地区所产生的天然屏障。另一方面,例如:在一些生产能力相对落后的地

区,地方政府内的财政赤字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受该地区经济发展和中央

财政所给予的巨大压力,地方那个行政部门对该地区实行全面封锁,保护本地区

的各大产业能够稳步发展,对一些外地的经营者搞不平等待遇,方便当地的企业

能够垄断利润,保证本地区的经济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最后一点,市场经济的

不发达让生产要素不宜在各个产业部门之间流动,当地的众对资源的利用程度

较低,对政府的依赖程度特别高,这些都是传统的“全能性政府”的出现所提供

的机会。地方行政部门的距离太过于强大和集中,导致权力已经涉及到市场经济

方面的领域,并且通过消除、遏制市场合理化竞争来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行政机关的无孔不入和无所不能

在计划经济时代当中,企业的生产、商品的销售、原料的购买,每一个方面

都要得到政府的指令进行控制,这种体质所带来的后果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利无限

的增大。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极大的程度上已经恢复了市场管理机制的作

用,但随着时间慢慢的增长,政府所认为的“理所应当”,企业所形成的“依赖

管制”,人民个体对市场变化的极不稳定和灵活性已经产生了深深的恐惧,这些

都是行政部门权力长期停留在经济领域和所涉及到的范围难以减少的重要原因。

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对于落后,导致政府那权力的转变进度较为缓慢,政府当中

“高大全”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在对“放权”的规避当中模糊了自

己原本的地位。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人员,政府应当作为消费者的代表,来维护

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充斥之下,政府不免会借

助于前者的力量,来维护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进而创造出更加卓越的“政

绩”。

三、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我国所颁布的反垄断法当中应当将行政垄断纳入其中,对此行为,在理论依

据和现实生活当中都有着不同的争论。有人认为行政垄断是否应当纳入我国的反

垄断法当中,应当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当中的垄断现实情况所出发。我国颁布反

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各式各样的垄断行为,通过成立相关的立法部门和有

效的立法形式,对企图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实行严重的打击,确

保市场环境能够公平有序的合理化运行,确保经济的正义性,并加快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然而在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当中,有着地方贸易的堡垒、地

方保护性主义以及部门之间的贸易堡垒在其中的行政垄断形式,对社会主义经济

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经济的正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应当对此

行为坐视不管。我国政府所制定的每一条法规的名称,都必须与其所规定的法律

具体内容保持着高度的统一,我国政府所颁布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叫做国

家反垄断法,而且其地位还被叫做社会主义经济领域的最高法律,所以,它必须

做到综合全面的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所有垄断活动。

四、对行政垄断法律规则体系的具体建议

(一)创建独立的机构

在反垄断方面有着卓越成就的国家或者地区,都会创建一个独立的专门针对

反垄断的相关部门,例如,美国有着联邦经济贸易委员会,台湾有公平贸易局,

而且这两个部门都被评为全球最佳的经济执法部门,其执法的公平性极其严格。

另有别的研究者指出过"通过宣言监管"的机制,对于特定类型的垄断事件会有相

当实质性的帮助,而反垄断法中的有效规制垄断,特别是对行政垄断的要点,就

在于专门的法律执行有关机构。

(二)创建责任制度

在市场经济主体上开展垄断活动的时候,就必然会对成本与想象中的经营利

益加以对比,企业生存发展中投入成本就包含着违法的成本,所投入的成本越高,

其开展垄断活动的诱惑性也就相对地更少。但是,要想有效降低垄断行为,就需

要增加对垄断行为的犯罪成本,从而健全和优化反垄断立法当中的社会责任制度,

使垄断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保持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当中,由于垄断

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所以需要对垄断行为增加刑事责任,这也是有前车之

鉴的。比如,在美国立法上,一旦触犯了《谢尔曼法》的行为就是严重的刑事犯

罪,对犯罪分子进行最高刑罚甚至拘役以下的刑罚。而为什么要对反垄断立法中

提到规定刑事责任这一说,主要是因为由于民事责任和政府负担力已经达不到威

慑的效果,所以设定行政刑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问题。并且由于垄断行为对社

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应

当规定垄断的罪名和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人们应当在有关的法律上进行配合性

规定。

结语

总的来说,行政权力的随意使用,一定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行政垄断是

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融合的一种垄断行为,如果缺少对权力的有效限制,就会

产生行政部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所以,要想从根本上

维护我国经济秩序和行政管理条例,除了要增强法律建设以外,还要消除非法的

行政垄断,积极地寻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刘硕.浅析行政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11):147-

148.

[2]杨帆,张瀚文.行政垄断法律规制问题初探[J].云南行政学院学

,2011(04):141-144.

[3]赵国政.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及其完善[J].扬州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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