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常识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7: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2006年时代周刊年度风云人物)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①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

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治理行为。

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代法治既答应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

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③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反这一

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政府违反这一“必须的

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法从实质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④维护和促进人权。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这就要求:第一,无论

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

作细致、明确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

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法在制度

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

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

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①行政决定公开

任何行政决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治理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最终的决定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②行政过程公开

就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遵循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实际上也是

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治理过程。

③行政信息公开

包括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组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以外,一

般都必须公开。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围也渐趋受到限制。 (4)行政效率原则

在公共行政治理方面提倡效率原则,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耗费(包括时间、人力、财物等)

以实现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要求:

①行政组织精简;

②行政程序规则化、模式多样化;

③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2.行政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①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治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的

组织,经法律、法规的非凡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治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

而行政法律主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都可以被归入行政法律主体,包

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等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行使权力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责任也由委托机关

承担,这是它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最大的区别。

关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在我国只有三类,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

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三者的区别

“废止”与“撤销”的不同是:前者针对合法行为,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后者针对违法或者

不适当的行为,撤销的效力溯及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①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无效行政

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种属关系。②反抗权。对于一般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

行为,依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对人不得反抗,必须先行服从。而针对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

的和平反抗权。③请求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公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

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④确认权。有权机关可以在

任何时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

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看,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即行政行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公务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政组织实际行使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判定行政组织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

为,要害在于该组织是否实际行使了行政职权,而是否为行政职权的行使又必须从所处的法律关系性质、

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予以判定。

(3)外部法律后果要件,即在此处所界定的行政行为是指对外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由此

排除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

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分为形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两类:

(1)形式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体现在:①管辖合法,即从事项、地域、级别等因素来看,行政行为是在行政

机关的管辖权限范围内。②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作出的。在我国,

对程序合法的审查基本上属于法条主义,也就是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③形式合法,即

行政行为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是,不排除以口头形式或者法律答

应的其他形式作出,如警察指挥交通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

.

2.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

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3.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①行政组织法;

②行政行为法;

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

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

施。

5.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

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

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

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

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

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主要区别有:

①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

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

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

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

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

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①依法履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8.行政法的作用

⑴促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

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中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制不

健全。因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建立健全符合行政管理特点的领导

体制,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使上下左右各司其职、各责。

⑵促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也还存

在一些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

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以提高行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效地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

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⑶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

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

能是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又包括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的各个方面,范围相当广泛。

⑷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落到实处,

就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健全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监督制度等,使公民能够充分行

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理机关也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以切实加

强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保护人民众的合法权益。

9.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

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

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权的

内容主要有: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

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1.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如制定行政规章。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

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4.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5.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6.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8.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②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④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⑤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

为;⑥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之确定的任何义

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②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③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④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

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均应赔偿。

2.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

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

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

为撤销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

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

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四、抽象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

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

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征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

1)根据许可的范围,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2)根据许可的程度,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根据能否单独使用,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4)根据是否附加履行义务,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5)根据它的存续时间,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6)根据许可的内容,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由银行将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

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

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

将款项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

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2)从相对人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

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

1)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

泛,方法多种多样;(4)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它不具有法律强

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七、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主要特征:

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

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3)行政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规律可循。

八、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

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

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1.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

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

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

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

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

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

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

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

告。

5.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

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

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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