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骑车上班途中不慎摔伤,其受伤性质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佚 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7(000)009
【总页数】1页(P47)
【正文语种】中 文
案情简介:7月5日,某公司职工李某与单位同事一道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不慎摔
伤造成左手小指骨折。8月,李某因单位不愿按工伤相关规定处理,遂向工作地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其受伤性质认定为因工负伤。
争议焦点:职工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电瓶车(或步行)不慎摔伤,其受伤性质可
否认定为工伤。
李某认为,自己是为了上班才骑自行车导致摔伤,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用人单位则认为,李某是自己骑车不小心摔伤,其受伤性质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
认定结论:李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14条第6项规定,以李某左手小指骨折受伤属自身责任所致为由,决
定其受伤性质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上下
班途中(职工居住地至用人单位的合理路段)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职工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职工骑自行
车、电瓶车(或步行)自己不慎摔伤,不属于该规定情形范围,其受伤性质则不得
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案件核查认为,一是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无
异议;二是李某当天与单位同事一道骑自行车上班,自己途中不慎摔伤的客观事实
清楚;三是李某左手小指骨折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
规定。因此,李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受伤性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
正确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9:2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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