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生育证明
第一篇:政策内生育证明
政策内生育证明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我辖区居民、在省市县(市、区)
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符合政策规定,特此证明。
夫妻,年月日乡(镇、街道)办理的《第(章)年月日
第二篇:厦门市政策内生育证明
政策内生育证明
兹有本辖区居民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户籍
地: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丈夫姓
名:___,户籍地: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
____。___于__年_月_日,在_______医院分娩
(剖宫产)一孩(或__胞胎),属第一胎生育,未违反本地计划生
育政策。
专此证明。
__乡(镇、街道)计生办(章)
__年_月_日
第三篇:生育政策
标题:生育政策
内容: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
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
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
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
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
义务的(女家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
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
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
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
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四篇: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
《条例》,14、15、16、17、18条,在具体应用中要准确把握
相关定义的界定和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已
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以下三种情
形视为城镇居民:
1、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已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2、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已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
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3、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已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
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委会的。
(二)“子女”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
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2、已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三)跨省婚姻生育政策的适用
原则上按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执行,生育证由女方户籍地计生
部门发放;女方把户口迁往男方户籍地,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选择适用我省和外省的《条例》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四)涉外和涉港澳公民生育政策
中国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
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其结婚后生育的子女,在
不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要求在内生育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
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
有关生育手续。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
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手续后免予处理;未
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的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者免予
处理。
(五)留学生的生育政策
1、店铺生的中国内地居民(经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
间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2、夫妻双方在国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
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处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
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
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计生工作考核。
(六)被拐卖妇女获救后的生育问题
1、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一个孩子,经解救回原籍后,与
无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的男子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被解救
回原籍,与无子女的男子结婚,如果经政府部门调解程序,司法机关
法律程序仍无法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七)“农转非”和“非转农”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
城镇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
起三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
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自转为城镇
居民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八)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生育政策的适用
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
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
的,可以选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
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
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九)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适用
少数民族居民非婚嫁将户口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
的,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但因在修建水库导致的由政府
组织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移民,适用少数
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另一方
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生在少数民族地区,但在非少数民族地区工
作的,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第五篇:生育政策
计 生 宣 传 资 料
一、计生政策(摘选)
1、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
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
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
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2、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
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
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3、育龄妇女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
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
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
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
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二、省政府173号令(摘选)
1、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
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出
示户籍地近3个月内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规定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
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省政府94号令(摘选)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和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
满60周岁的个人,政府每年每人奖励扶助600元。
2、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政策。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从
业居民,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申领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
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
3、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夫妻双方为农村
居民和城镇未从业居民,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
以再生育子女,其女方年龄在40至49周岁之间,男方年龄在60周岁
以下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
励,农村居民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奖励2000元。
4、部分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救助对象。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
未从业居民,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属
于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按省定标准),本人1933
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0周岁的,政府每年每人扶助1200元。
五、常用的避孕方法
避孕套、节育环、皮下埋植、、膜、阴道隔膜、避
孕栓、女性输卵管绝育术、男性的输精管绝育术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9:1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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