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取证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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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起诉书去法院,书写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
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
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另外附注项目主要是各类证据材料及清单。
每个人都承担的有自己责任和义务。有些东西,甚至会受到国家
法律的保护,已经不只是对道德层面的要求了。比如说对于家庭成员,
大家无非就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些看
似正常,理所应当的事情,却有人拒不履行。这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
规。那么,生活中怎样取证遗弃家庭成员呢?
一、生活中怎样取证遗弃家庭成员?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携带起诉书去法
院,书写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
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
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另外附注项目主要是各类证据材料及清单。
二、遗弃罪的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
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
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
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
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
也影响社会的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形
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
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遗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
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
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
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
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
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对弟妹
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
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抚
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
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
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
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
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因此,形成了一种扶养和领受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
关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
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
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
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
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
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有抚养孙子女、外孙
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遗弃罪父母、
外祖父母、兄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
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
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
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
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
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
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
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
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对弟妹的生活供养、
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
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
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
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
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
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
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
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
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
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
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
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
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
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
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
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
为的)等等。
遗弃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
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
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
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
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
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
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
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
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
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
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
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
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遗弃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
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
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
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
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
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
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
的,由公安部门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看出,如果生活中,自己的直系亲属不对自
己进行抚养的话,大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与当事人的
关系证明,通过其他人的证言向法院如实陈诉对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事项。如果构成遗弃罪,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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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携带起诉书去法院,书写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
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
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8:5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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