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最⾼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
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法)
2020年12⽉31⽇晚,是《民法典》⽣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民法院发布了⼀系列司法解释
修正案。在数⼗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6⽉23⽇诞⽣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
利率最⾼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效;
24%-36%部分,属于⾃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需返还;
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式,
降低中⼩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最⾼法院在20
20年8⽉18⽇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修正,将2020年8⽉20⽇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
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20⽇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18⽇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为的利率保护上限
,最⾼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20⽇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纠
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于将来,不能⽤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为。⼈们也只能遵守⾏为
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按照这个规则,发⽣在2019年8⽉20⽇之前(
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的借贷⾏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
法官⼤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有基层法院法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如果不参照15.4%来判决,借款⼈将上诉,上诉后,⼀是可能被上级法院
改判。因为‘降低中⼩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是⼤趋势。但是如果参照15.4%来判决,⼜违背当事⼈
的约定,出借⼈将不服判决。”
2020年12⽉31⽇晚,最⾼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进⾏修改。
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
⼀个借贷⾏为,如果发⽣于2020年8⽉20⽇之前,借贷之⽇⾄2020年8⽉19⽇这⼀时间段
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2020年8⽉20⽇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
来判决。这⼀调整,解决了基层法院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
2019年1⽉1⽇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释,如果在2020年8⽉20⽇以后提起诉讼,
法官可参照利率保护上限为15.4%来判决。15.4%-25%的部分,不予⽀持。因为是“可参照”,⽽不是应当参照,所以法官
按照24%判决,也并不违法。
⽽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规定,2019年1⽉1⽇⾄2020年8⽉19⽇这⼀时间段的利率,只能按照当时的上限24%判决
;⽽2020年8⽉20⽇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15.4%来⽀持。这样分段计息,更加清楚明晰。(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利息的计算⽅法(2021.1.1)
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约定不明
1.⾃然⼈之间借贷不⽀持。
2.⾃然⼈外的借贷。⼈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
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
最⾼限额:
1.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后的双⽅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
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
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每⽉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21⽇)
2020.12:1年期3.85%
2020.11:1年期3.85%
2020.10:1年期3.85%
2020.09:1年期3.85%
2020.08:1年期3.85%
2020.07:1年期3.85%
2020.06:1年期3.85%
2020.05:1年期3.85%
2020.04:1年期3.85%
2020.03:1年期4.05%
2020.02:1年期4.05%
2020.01:1年期4.15%
2019.12:1年期4.15%
2019.11:1年期4.15%
2019.10:1年期4.20%
2019.09:1年期4.20%
2019.08:1年期4.25%
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参照当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新修订)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利率⽀付资⾦占⽤期间
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本⾦。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合同成⽴时⼀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借贷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然⼈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除⾃然⼈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
⽅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利息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
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五条出借⼈请求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是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
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民银⾏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2019年8⽉20⽇起每⽉
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六条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额,⼀般认定为本⾦。预先在本⾦中扣除利息的,⼈民法
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额认定为本⾦。
第⼆⼗七条借贷双⽅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后期借款本⾦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
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超过部分
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
按前款计算,借款⼈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
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条借贷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
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参照当时⼀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利率⽀付资⾦占
⽤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九条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
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民法
院不予⽀持。
第三⼗条借款⼈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本规定施⾏后,⼈民法院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本规定。
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的
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
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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