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
资案
【终审法院】 【案件字号】
【终审日期】 【调解日期】
【案例分类】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
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规
定的集资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
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
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
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
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
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官成(曾用名许冠成)。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
骗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 1月25日因涉
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许冠卿。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罪被监视居住,
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马茹梅。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罪被刑事拘留,
2005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
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
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冠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墨龙公司),
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
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振兴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
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
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
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
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
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
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
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
“星炬计划”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实施行为。2004
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官成以及被告人许冠卿、被告人马茹梅以南
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夸大公司实力,用收到的后期投
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骗取客户信任,采用上述
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00余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70余万元,许
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客户投资款之后,除了支付客户前期投资
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之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如以个人的名义购
置房产、汽车等),后无力兑现客户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案发
后公安机关从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处追回了人民币1 686 656.02
元、港币1 257 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字画
393幅以及少量办公用品。
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
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以下简称刑法)
规定的集资罪,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官成辩称:本人经营的几家公司无力兑现一部分客户的
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给客户带来损失是因为经营方式有
问题,但本人没有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
不成立。另外,本案全部的事情都是由本人一人策划、组织,公诉机
关认定被告人许冠卿、马茹梅与本人是共同犯罪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人许官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被害人是与涉案公
司而非许官成签订的正式合同,因为涉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出现问
题以及市场行情变化,使公司项目无法产生预期经济效益导致集资款
无法返还,这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即使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也应当为涉案公司而非许官成,应为单位犯罪;2.许官成
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罪;3.许
官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冠卿辩称: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对于是否能
兑现全部客户的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的问题,本人曾经提醒
过许官成,许官成称其有办法,故公诉机关称本人明知无法归还仍扩
大经营没有事实根据。另外,许官成的行为与本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
犯罪。
被告人许冠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许冠卿没有非法占有集
资款的故意;2.许冠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3.许冠卿认罪
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茹梅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茹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定性为集资罪
的证据不足;2.马茹梅在本案中处于显著次要和辅助地位,应与本
案的主犯有明确的区别,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
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
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
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
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
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
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
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
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
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
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与客户签订
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
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 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
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
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南
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虚构集资用途,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
蚁产品,事实上,许官成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
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北京冠
成公司基本没有经营活动,南京冠成公司的主要活动为募集客户资金
及返还到期本金及利润,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为养殖蚂蚁投入
的资金量非常小。被告人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向
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
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中国冠
成国际科技集团”于2003年2月成立,南京冠成公司、北京冠成公司
是中国冠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事实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办公室从未成立也未挂靠主管过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和中
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许官成供述称:中国冠成集团成立
后一直没有开展业务,与南京、北京冠成公司也没有关系,以中国冠
成集团名义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规模大,
让客户信赖公司有能力返还客户的投资款。三被告人用收到的后期投
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
投资款合计人民币 33 278 700元,骗取的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被告
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
客户约定的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
汽车等。后三被告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处共扣押人
民币1 686656.02元、港币1 257 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 510元、
韩币2万元以及字画393幅,电脑主机2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
DVD1台、佳能摄像机1台、三星手机1部、U盘1个、松下手机1部等财
物。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证人马秀萍、门立丛、刘娟、柳金龙、
赵君、戴有鹏、郭智贵、李孝凤、周文美、杨敏、陈秀满、袁有贤、
张玉祥、秦声祥、高静、倪荑、李洪水、廖志航的证言;被害人濮阳
带娣、陈政富、陈静、范杰、赵明克、叶曙俊、陈开伟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收据等书证;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
供述;北京墨龙公司、南京墨龙公司、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
工商资料;南京冠成公司收支情况表;南京爱心连锁店开业优惠宣传
资料;解放军452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出具的
证明、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冠成交响曲”大事记
的宣传资料、名为“冠”的宣传资料;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出具的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款物、搜查笔录材料、许官成、
许冠卿、马茹梅户籍资料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证明。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许
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是否采取了的方法;3.三被告
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4.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起诉的罪名为集资诈
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
法,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
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
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对于
是否构成集资罪,要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
款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是否使用方法,集资数
额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集资罪量刑的幅度,由的数额
以及集资造成社会危害的大小决定。本案中,被告人骗取集资款
合计人民币 33 278 700元,公安机关只追回了一小部分,该事实符
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犯罪主体的认定、行为人
是否采取的方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
意。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被告人许官成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法院认为,虽然本
案被害人确实是与几个涉案公司而非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
梅签订合同,在名义上涉案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实际上,集
资所得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
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关于审理单位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处。”本案中,许官成为进行活动而设立北京冠成公司、南
京冠成公司,且前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为主要活动,本案实
际上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
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
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
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
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
还本付息;(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以合法
形式掩盖的性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许官成、许
冠卿、马茹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
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
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
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
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上述合同系承诺在一
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该筹
集资金的行为属于。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在过
程中,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
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
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
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虚构南京冠成公司、北
京冠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国冠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
实力雄厚,其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
众投资。综上,可以认定三被告人采取了的方法。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对于认定集资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
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
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许官
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巨额集资款后。款项均打入三被告人的个人
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并未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为养
殖蚂蚁以及开发研制、销售蚂蚁产品只投入极少资金,收到的后期投
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本金以及约定的高额利息,其余部
分,除了用于涉案公司的运作开支外,许官成、马茹梅还以个人的名
义购置房产、汽车。许官成称涉案公司无力兑现一部分客户的前期投
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给客户带来损失是因为经营方式有问题,
事实上,三被告人进行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
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甚至还将募集的款项进行挥
霍,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
被告人许官成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全面工作。被告人许冠卿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积极参与。
被告人马茹梅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按许官成指示,具体管理许
官成集资得来的款项。许官成作为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冠卿作为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马茹梅作为北京冠成
公司财务总监,都清楚南京冠成公司募集集资款的基本状况及集资款
用途、流向,对于相关蚂蚁产品开发研制尚未成熟,产量、产品远远
无法兑现高额利息的情况,三被告人都应明知。在此情况下,三被告
人仍在南京推行“星炬计划”,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造成了南
京冠成公司巨额款项无力兑现的事实,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许官成策划、指挥集资活动,许冠卿和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投
资款,积极参与集资活动,均系主犯。马茹梅受许官成指使,实
施收取集资款、划拨兑付款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
认定为从犯,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
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罪,系共同犯罪。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罪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判决:
一、被告人许官成犯集资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冠卿犯集资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茹
梅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
扣押在案的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 686 656.02元、港币 1 257 630
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以及字画393幅,电脑主
机2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DVD1台、佳能摄像机1台、三星手
机1部、U盘1个、松下手机1部等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责
令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没有提起抗诉,被告人许
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均未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
许官成判决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许官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
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
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罪。许官成作为北
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策划、指挥
集资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一审判决许官成犯集资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准
确,予以核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7:51: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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