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_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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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瑞秋在婚礼上唱的歌)

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

赵秉志,王东阳

1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可以概括为复仇观念刑罚报应观念威慑观念慎刑恤刑观念等四个

方面的内容纵观中国古代死刑观念的发展,虽然其总体上向着宽缓人道的方向发展,但在根本上

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关键词:死刑观念;复仇;报应;威慑;慎刑恤刑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08)01-0091-10

前言 复仇观念

死刑观念是人们对死刑的主观认识和心理态度。复仇是一种古老的观念和习惯,是源自原始社会

虽然人们的死刑观念会受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

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但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死刑观念在国家形成的早期都难以避免。在古代中国,血缘宗

具有强烈的历史传承性,其不以国家制度、司法制度法制度根深蒂固,复仇观念与宗法伦理原则紧密结

等的改变而立即发生重大变化。详言之,死刑观念是,经过古代思想家的道德鼓动和强化,复仇观念更

一个民族长期以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处于不是根深蒂固且影响久远。

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复仇观念的思想基础

过程中所形成的死刑认识和死刑价值观在人们的心儒家思想为复仇观念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理中凝聚,经过千百年来世代相传从而基本固定下早在先秦时期,儒家便推崇宗法伦理制度,为家长权

,形成该民族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民族死刑观念。作和家国相通进行论证。/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为文明古国,中国的法制历史悠久,法律文化厚重流家之本在身0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0等儒家

长。在古代中国的刑法中,死刑一直居于刑罚体系的所倡导的伦理观,是治国兼治家的系统方略。至汉武

中心地位。与中华文明古国相称的是,古代中国有着帝时期,由于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0的政策,儒家

发达的死刑制度、丰富的死刑思想和悠久的死刑文思想一跃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成为指导封建法制建

化。在漫长的死刑历史之浸淫下,当代社会的死刑观设的纲领。在汉代,/尊尊亲亲0为核心的儒家思想

念总有历史的影子,并且循着历史的发展脉络,总能进一步发展为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

发现它的起源和雏形。从历史的视角探寻当代中国0,使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性被宣扬得无以复加。

死刑观念的源头和发展,对中国历史上的死刑观念进由于儒家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

行较为详细的考察,准确认识当代中国死刑观念的现武器,因此,中国历代统治阶级不仅大力鼓励、倡导儒

,并进而促进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及死刑制度的变家的忠孝节义的伦理观,并且大力予以实践,将儒家

,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道德观纳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使法律成为贯彻

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主要表现为复仇观念、封建地主阶级正统伦理思想的武器及其附庸。

罚报应观念、威慑观念和慎刑恤刑观念。下面对这些在宗法伦理所倡导的/亲亲尊尊0/忠孝节义0

观念予以分别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古代思想的影响下,对杀害/亲尊0的人进行复仇是对亲

死刑观念之特点的看法。者、尊者的忠和孝,从而使复仇成为一种道德责任和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0的复仇习惯的孑遗,任何民族

伦理义务。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及近代社会中,

收稿日期:2007-11-17

作者简介:11赵秉志(1956)),,河南省南阳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教授,

(1972)),,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主要从事刑法学

研究

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要从事法律科学的系统研究;21王东阳

南都学坛 2008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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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始终被视为高尚而道德的行为。以/0/0为设立了一定的规则,以使其在思想和观念上减少与

要旨的孔孟儒学和/三纲五常0辖制下的人本主义成法律的冲突,进而使儒家所倡导的伦理秩序与国家统

了厘定中国文化方向的戒尺。伦理之网被人生视为

尽义务,对上要讲/0/0/0,凡事先国后家;

友要讲义气,甚至两肋插刀、舍生取义。在中国的伦

理社会,个体被要求无条件地融入社会一般准则和既

定秩序中,所有的人都不过是社会伦常纲纪统一的符

。儒家思想对复仇的肯定,极大地鼓动了后世的

[1]

复仇观念及行为。儒家思想肯定复仇的理由主要

如下:

1.复仇符合孝道。关于/0,孔子曾经说过:/

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0在中国古代的/0

,/为亲复仇0是为尊亲尽孝的内容之一。自古以

,/百善孝为先0都是国民之信条,历代统治者也都

5孝经6作为官员的必读之书。因此,至今为止,

大的仇恨也仍然被认为是/杀父之仇0。对于杀害自

己父亲的人,无论个人能力如何,都势必为父尽孝,

杀父仇人拼个你死我活而/不共戴天0。对于不报父

仇之人,必然要承受/不孝0之道德谴责,莫说在中国

古代社会,即便在今天,被视为/不孝0的人也会受到

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2.复仇合乎义理。/,宜也0,即公义,就是社会

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准则。以儒家的思想看,复仇行为

本身就是人的一种符合天理人性的表现。关于复仇

的义理性,宋代理学家胡寅说:/复仇,因人之至情,

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

故曰父之仇不与戴天,君之仇视父。0

[2](慎刑宪卷)

3.复仇能够弥补法律之不足,威慑杀人行为。宋

代理学家游桂在解释复仇存在的意义时说:/弗共戴

,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不反兵,则世之暴

者不敢害人兄弟矣;不同国,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

交游矣。0明代理学家邱浚对复仇威慑作用做了更加详

细的论述:/,,天下之人,凡有生者,皆相为死,则彼

不逞之徒,不仁之辈,不敢起杀人之念。盖虑其人之有

子若孙,有兄若弟,若交好,若游从,,0

[2](慎刑宪卷)

但是,由于无节制的私力复仇对统治阶级的权力

是一种挑战,多数情况下还会引发大规模的复仇,

及统治秩序,因此,建立在儒家思想之上的封建伦理

法也不得不对其进行禁止或者限制,这样,同是建立

在儒家思想之上的复仇与封建伦理法之间的对立就

导致了儒家思想的内在矛盾。即/0/0的矛盾。

为了调和这一矛盾,使儒家思想既可以维护封建伦理

纲常,又能够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儒家学说的创立者

和继承者一方面肯定复仇行为的伦理正当性,另一方

面也在经书中通过对复仇现象的经典注解,为复仇行当时的礼法所确认也就是自然的事情。到了奴隶社

¹

治秩序的矛盾得以协调。例如,根据复仇者与被害人

的身份关系确定复仇的形式;限定复仇的对象;限制

复仇的起因等。

()复仇文学对复仇观念的影响

复仇,是人类几乎各民族都盛行过的历史和文化

现象。这种历史文化现象同时也成为各民族文学的

宠儿,在人类文学宝库中,可见人们以各种纷然杂呈

的方式演绎着这个近乎永恒的主题。中国历史上

[3]

复仇文学尤为发达,其主要载体有史传,如汉代司马

迁所著的5史记6,以及元代的元曲杂剧,明清小说等。

历数中国近代社会以前的文学作品,复仇在绝大部分

作品中有所体现,甚至是一部分作品的主题。例如,

5史记6记载的人物列传,5伍子胥列传65刺客列

6,元曲、杂剧中的5赵氏孤儿65双赴梦6,都是

以复仇为故事主题。而中国明清小说中的/三言两

05聊斋志异6以及四大文学名著5三国演义65

浒传65西游记65红楼梦6,都有复仇的故事。其

,5水浒传6被认为是中国最有代表性的(在描写复

仇的场面程度和多样性等方面可以说是最优秀的)

/复仇小说0。特别是产生于明清以来的武侠小说,

于复仇观念更是产生深刻影响

¹

与儒家经书的宣讲相比,以戏曲杂剧、小说等体

裁出现的复仇故事,将儒家思想所宣扬的复仇观念采

用生动活泼的生活化语言,以广大民众耳闻目染的故

事情节和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在社会上

的传播面更广,对普通民众的复仇观念的影响尤为深

刻。复仇文学为社会公众所带来的以善报恶的主观

愉悦,更多地激发了人们善必胜恶的信念,迎合了人

们朴素的惩恶扬善的正义观念,即便在中国进入20

世纪之后的现代文明社会,文学中,尤其是涉及历史

题材的作品里复仇仍是屡写不厌的主题

º

()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对复仇观念的影响

缘于儒家礼教思想维护与国家统治秩序保护之

间的对立,中国古代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在复仇问题上

就存在禁与放的矛盾,立法和司法对复仇的禁与放,

表明了国家对复仇的态度。由于法律以国家强制力

为施行后盾,复仇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认定就能够对

广大民众的观念施加直接而又强力的影响,使深层的

复仇伦理观得以加强或者削弱。

1.中国古代关于复仇问题的立法

在奴隶社会早期,礼刑不分,/出礼入刑0,复仇被

武侠小说体裁特别适宜于写快意恩仇一类的题材。武侠世界没有森严绝对的外在价值标准,所以更能表现出个人内心衡量恩仇

时的矛盾冲突,尽量发挥描摹人类的激情。还有,武侠小说写古代的事,其时民风野蛮粗犷,不比现在局促斯文,所以较能配合复仇的气氛。

欧阳莹之:5边城浪子)))3天涯#明月#4评价6,古龙5长生剑6附录二,台湾:汉麟出版社1978年版。

º

5赵氏孤儿62003年被金海曙改编成大型话剧,实现了本剧从5史记6元人杂剧再到当代话剧的转变,再次展现出了其惊人的

生命力。

2008年第1 赵秉志,: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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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期,法家思想兴起,并在与儒家思想的论争中被禁止的,或者是严格地限制复仇,但自汉代以来,司法

统治者采纳,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其中商鞅在秦/原心定罪0,注重犯罪者的主观方面,因复仇者的

国的变法开始对复仇习俗予以清理。商鞅制定的秦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司法者在执法断案时会参照儒家

朝法律解决了带有复仇彩的/私斗0问题,规定:/经典,因此,对于复仇案件,司法官员甚至皇帝会对复

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0法家韩非子提出法制状仇者减免刑罚。从5中华法案大辞典6收录的历代复

态下复仇的不合法性,试图从思想上解决复仇的旧道仇案来看,自两汉的薛况复仇案、陈公思复仇案、缑玉

德规则与新法的法律何者应为第一位问题,指出:复仇案、赵娥复仇案到民国年间的施剑翘复仇案,

[4]

/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

廉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0免而不处罚。5宋史#孝义传6:李瞒手刃仇人,/

[5](五蠹)

随着秦王朝统一国家并建立了第一个封建专制不遁去,自言复父雠,案鞫得实,太祖壮而释之。0

的中央集权国家,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开始:雍熙中,京兆县民甄婆儿,以斧斫杀母仇人,

变得不可侵犯,秦律开始对私人复仇行为严格禁止,

并对/斗杀0处以严厉的刑罚。即便司法中对于有些复仇案件没有减免刑罚,

及至汉代,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曾一度沉寂的法官员也往往在伦理道德层面对复仇者的行为予以

复仇又死灰复燃,社会上复仇风气日盛,复仇观念逐肯定。例如,在唐玄宗时期张兄弟复仇杀人

渐深入人心。中国法制史学者钱大先生说:/汉代案中,/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0/帝亦

-复仇.发展的一个高峰。0以致桓谭在建武初上谓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

[6]

疏云:/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此途不可启也.0。最后,兄弟被/付河

后忿深前,,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自南府杖杀0。对于因复仇而被处死的人,普通民众也

,而无复法禁也。0因此,/今宜申明旧令0,对复仇行深表同情。对于张兄弟因复仇而被/杖杀0,

为在法律上予以禁止或者限制

[2](慎刑宪卷)[2](慎刑宪卷)

曹魏时期,针对东汉风行的民间复仇之风,法律综上可以看出,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

开始禁止复仇。曹操曾提出:/令民不得复私雠,禁厚仇是民众道德情感的要求,是对杀害亲属的罪犯实现

,皆一之于法。0曹丕于黄初四年(223正义的必然途径;而中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对复仇的

[7](魏志#武帝纪)

)颁布诏令说:/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态度,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宗法伦理性特征,特别

,,是对一些复仇案件的放纵,对中华民族稳固的复仇观

之。0魏明帝统治时期颁布的5魏律6对复念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即便在当代国人看来,

[7](魏志#文帝纪)

仇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于杀()害亲属的罪犯,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严厉制

,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0,其内心之正义情感无法得到满足,死亡者的魂灵

依照/古义0,就是对于故意杀人可以进行复仇,但对无法安息,其也就因没有尽到伦理义务而内心伤痛,

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允许复仇。同时,故意杀人在甚至会产生复仇或者报复司法不公的冲动。这也正

只有仇家逃亡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才允许被害人的亲好可以说明,当代中国社会为什么会存在被害人家属

属追杀仇人。另外,如果杀人者得到了皇帝的赦免,都强烈要求严惩罪犯这一问题。

则不得复仇。从内容来看,该规定已经是我国古代相

对较完善的复仇法律制度。

自魏晋以后,法律()之中再难见到有允许复仇区别于现代刑法中报应的含义,中国传统语境中

的规定了。如,5魏书#世祖纪6:/太延元年十二的报应确切说来应当被称为/应报0,是指/善恶有报0

月诏曰:-民相杀害,牧司依法平决,不听私者报复,的因果报应。因果报应观念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0唐律虽然对传统和丰富的思想资源,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

复仇问题没有直接规定,但通过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家学说和与其对立的法家学说,以及中国传统的宗教

看出其不允许复仇。/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

孙即殴击之,,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识上存在着根本的一致(虽然在具体理解上也有不

常律。0这即是说:正当防卫时殴死行凶人,仍要处以)。如:儒家经典5周易6/积善之家,必有余庆,

绞、斩之刑。5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6记载,明律在不善之家,必有余殃0;儒家学说的代表人物之一荀况

/祖父被殴条0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

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韩非子也讲/祸福随善恶0;道家鼻祖老子说/天道无

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0/杖六十0在明代,常与善人0;佛教更是主张/三世报应0。可以说,

是非常轻的刑罚,比死刑要轻十一二等。他们共同推动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的因果报应观念。

2.中国古代关于复仇问题的司法()刑罚报应是因果报应的主要形式

尽管中国历史上多数朝代的法律对复仇行为是在中国传统上存在的对恶的报应形式看,主要有

般均是得到/减死一等0的宽宥,有的甚至对复仇者赦

/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雠,特贷焉0

/士民皆怜之0

刑罚报应观念

)))道教与后来进入中国的佛教,在对因果报应的认

:/凡爵位、赏庆、官职、刑罚,皆报也;0法家

[8](5正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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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报、/天罚0报应、/鬼神0报应等。从一定意义上原则存在极大差异,但中国古代已经对这种朴素的、

[9]

,复仇行为也是对恶行的报应,它是活着的人对恶观念上的罪与刑的/等价0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5

行的报复。/生则人报,复仇;鬼报,#刑法志6:/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

0。复仇是一种私人施加的报应,在国家和法律,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

产生之后,复仇就逐渐被国家所发动的刑罚代替,,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0

恶行的报应也就随之变成刑罚报应。由于国家公权()刑罚报应观念的制度考察)))/杀人者

力的不周延以及国家与个人认识上的差异,并非所有0为中心

被人们认定的/恶行0均能得到国家刑罚的报应,由于生命的唯一性,/杀人者死0可以说是罪罚相

,作为刑罚报应的补充,以个人所为的复仇报应以抵的基本标尺。在中国法制历史中,/杀人者死0的立

及寄希望于上天和鬼神的天罚报应、鬼神报应等就会法可谓历史悠久,诚所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

继续存在。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因果报应0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0。根据

既包括/天罚0报应、/鬼神0报应、复仇报应,也包括刑现有资料,中国第一部成文法5法经6/杀人者诛0

罚报应。规定,这可能是最早对杀人罪做出明确规定的成文

/天罚0报应、/鬼神0报应仅仅反映了人们的一种

朴素的正义观念,是一种绝对的存在于观念中的报头。之后,自秦代始,历朝代都将/杀人者死0作为法

应。而复仇与刑罚报应则是一种实践报应,具有报应律中的重要规定。即便在汉初,汉高祖对秦律删繁就

的现实性基础。因此,对于文化开启时代的人来说,,仅约法三章,也将/杀人者死0放在首要位置,

人们期待的报应具有可以触知和把握的报应,即复仇

报应和刑罚报应。因复仇报应为国家法律所不容,鉴于生命的唯一性特征,在现代人的观念中,

管人们思想上可能存在有强烈的/手刃仇人0的复仇消灭犯人生命的角度来说,采取何种方式处死,其结

冲动,但对于具有正常理智的人来说,在伦理道德基果都是一样的。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同是处死,如方

础上寻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报应应该是最式不同,至少表明罪行轻重有别。在这种死刑报应观

佳的选择。例如,在打虎英雄武松为哥哥复仇的故事念的影响下,为了实现犯罪危害大小与惩罚轻重的对

,武松也是先行报官寻求法律上的刑罚报应,只是,/杀人者死0/0的痛苦程度和处死的数量进

因为阳谷县令受了西门庆的财物和惧怕其权势而没行了调整。其一,根据杀人的性质以及对象等的不

有支持武松的/刑罚报应0要求,武松才寻求个人的复,规定了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通过不同/0的不

仇报应。并且,一般情况下,除非人们对国家的刑罚同痛苦体验实现罪罚相抵。例如,5周礼6规定:/凡杀

报应失望或者不信任,人们才会寻求复仇报应。因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碚诸市,

,虽然中国传统的因果报应观念为刑罚报应提供了肆之三日,刑盗于市。0而我国第一个封建制国家)

坚实的思想基础,但刑罚报应在法制时代的各种报应朝的法律则规定了四种杀人罪)))贼杀、谋杀、盗杀

观念中占据着主体地位,是人们正义观念的主要精神和擅杀,这是历史上第一个根据杀人行为性质的不同

诉求,只有在刑罚报应难以实现之时,人们才会寄望对杀人罪所作的分类。根据秦律规定,对于贼杀、

于虚无缥缈的其他形式的报应。杀、盗杀、擅杀,则分别处以不同形式的死刑。以此为

()刑罚报应观念的法则,以后朝代法律均将杀人罪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

无论传统因果报应中的鬼神报应、天罚报应等,不同的死刑方式。其二,根据杀人的数量决定处死的

还是复仇报应、刑罚报应,人们的报应观念最大的法人数。清代学者袁枚曾说:/56:杀死一家五人

则就是/0/0的对等性和相当性,/0/0,亦须一家五人抵偿。0清代乾隆四十一年条例

相抵。这就是所谓的/投我以桃,报之以李0。很显:/谋、故杀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绝嗣者,凶犯

,这种对等性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朴素的正义观念。拟以凌迟处死。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概拟斩立

无论是刑罚报应,还是鬼神报应、复仇报应,中国决。0

传统的对恶的报应总是围绕着/0/0来展开的。

5孟子6:/杀人父,人亦杀其父;杀人兄,人亦杀其

兄。0/多行不义必自毙0,其原因在于/0代表了最大()中国古代威慑观念的起源及思想轨迹

/0,/0则代表了最大的/0,在最大的/0正如美国学者弗兰克林1E1芝灵与高登1J1

与最大的/0之间,/0/0则体现了同害相偿的金斯所言:/人们坚信刑罚制裁的威慑功效如同刑法

公正,因此,可以说,杀人与处死杀人者是报应观念的本身一样古老。0易言之,刑罚的威慑力是不依人们的

等价性的最佳体现。这种同害相偿的报应观念落实认识而存在,自刑法产生和刑罚适用于社会时起,

在刑罚报应中,就体现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0/就客观地存在着。在中国古代社会早期,对于刑罚的

人偿命,欠债还钱0的罪刑等价、罪刑相当的观念。虽威慑力,人们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思想体系,但对于

然这种罪刑相当的观念与现代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刑罚的目的性已经有所认识,/刑期于无刑0,

[5]

[8](5正论6)

,因此,可以称之为后世/杀人者死0在立法上的源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0

[10]

威慑观念

[11]

[5]

2008年第1 赵秉志,: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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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运用于实践。例如,/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0物的青睐,特别是战国时期的秦国在任用商鞅为相,

对刑罚威慑作用的认识上升为思想并成为影响中国并将其法律思想贯彻于国家的治理之后,国力增强,

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则来自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以社会财富增加,在与其他各国的争霸中始终占据上

儒家和法家为代表的学派论争。在两家学派/礼治0风。可以说,法家的崇尚法律,推崇重刑威慑的思想

/法治0的论争中,法家学派主张的法律治理论提出在当时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法家思想与诸子百家

了刑罚威慑的工具性价值,使刑罚威慑思想在儒、的思想论争也随着秦始皇的/焚书坑儒0而取得了全

学派的论争中得以形成。面的胜利,法家所倡导的刑罚威慑观念在中国第一个

儒家思想的创立者孔子生活在战乱频仍、法度破封建王朝秦朝的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立法和司

坏、道德堕落、/礼崩乐坏0的春秋时期,因而主张德礼法上也开启了后来中国数千年的重刑威慑观念之

治国,倡导/克己复礼,天下归仁0。他以人/性本善0先河。

为理论出发点,认为统治者只要以身作则,以礼治国,法家思想促进了秦王朝的勃兴,但其严刑峻法思

感化子民,人民自然会效法,法律也就不需要了。/想也造就了秦朝的暴政苛刑,并最终导致汉兴而秦

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0与孔子亡。汉代之后,历史出现了翻转,在儒家学者董仲舒

[12](颜渊篇)

不同的是,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由于受到同时代的的推动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0,儒家学说取

道家、墨家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性本恶0,主张用和代了法家学说,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正统思想。并

/法律0性质差不多的/0来制裁犯罪。但其在根本

思想上和孔子是一脉相传的,即否定法律治理国家的唐、五代、宋、元、明、清两千余年的时间。/从此之后,

作用,而积极肯定道德和礼教的/人治0法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派别,在中国消失了0

法家思想产生于社会秩序日趋混乱、犯罪剧增的然而,在汉代取得独尊的儒家学说却是一个折衷主义

战国时期,当时儒家所倡导的/道德礼教0成为一种迂的思想体系)))它广泛吸取了与其相对立的其他学

腐阔论,难以控制社会局面,法家思想便应运而生,派的思想。因此,法家学派的消失,并不表示法家的

救治时弊。商鞅和韩非子是法家的典型代表,他们师理论和作用也随之彻底消亡。相反,法家思想继续对

从儒家学派的荀子,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0,却反对汉代以及以后历代的政治思想和法律产生了重要影

儒家/道德礼教0的治国思想,主张严刑峻罚,以法治响。这种状况被D1布迪,C莫里斯形象地称为/法家

,因此,法家学说就是对儒家思想的反动。商鞅非的胜利与法律儒家化0。其中,法家的刑罚威慑思想

常注重刑罚的威慑作用,并且形成了系统的刑罚威慑的合理内核被后世所传承,成为与道德礼教并行的治

思想。他认为,刑罚必须严厉,只有重刑,才能起到威国策略,也有不少朝代,特别是身处乱世的统治者实

慑民众不敢犯罪的作用,也就是以刑去刑。/故曰:际上全部接受刑罚威慑思想,将重刑威慑奉为对付犯

,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罪之圭臬。

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威慑观念的死刑立法和司法考察

刑民。0他并且认为,重刑不仅适用于严厉的犯罪,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在以刑罚威慑犯罪并达到消

[13]

而且更要适用于轻罪,这样,民众连轻罪都不敢犯,除犯罪的目标之观念的影响下,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普

不用说犯重罪了。/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遍存在着重刑主义倾向,其在古代中国的死刑立法中

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表现得尤为明显。总结其特点,主要如下。

,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1.死刑罪名繁多

于其乱也。0在商鞅看来,重刑不仅可以威慑犯罪,史籍记载,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刑罚号

且还被提到了强国之根本的高度,/故重轻则刑去事称三千,其中/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

,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0战国各千0。虽然死刑在其中所占的比例不算高,但由于

[14]

末年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可以说韩非的其余刑罚均是伤人肢体的肉刑,其残酷性也就毋庸置

思想就是中国法律思想的精华。韩非子强调人疑。西周时期虽然实行德礼治国,但其死罪仍有五百

[15]

/性本恶0,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并且这种本性

是不可能改变的。既然人性是恶的,那么/仁、义、道、律不仅对杀人、强盗、越城、盗符、盗玺、贪赃等重罪处

0便不免迂阔而不切实际。因此,他主张只能以法以死刑,而且严惩思想言论之罪,/妖言诽谤0/偶语

律来治理国家。即/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诗书0/以古非今0/妄言0/非所宜言0等都是死罪;

,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则就连一些轻罪,甚至仅仅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也要

[5](5八经6)

治道具矣0作为法治论者,与其他法家学者纳入死刑的范,婚罪:/夫有

一样,他也主张严刑峻法以威慑犯罪。5韩非#六反0

,这种状况经历了以后的三国魏、晋、南北朝、隋、

[16]

多条。特别是到了秦王朝时期,其刑罚更为残暴。秦

[17]

汉初刑罚趋缓,死刑罪名较少。高祖与民约法三6:/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0/

,/杀人者诛0,即只有杀人罪才有死刑。及至汉武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0

帝时期,死刑立法又开始泛滥,立法中的死刑罪名有法家在同其他学派的争论中获得了统治阶层人

[5](5六反篇6)

南都学坛 2008年第1

#96#

409,涉及的情形则甚至达到1882,而法外死刑代法定的死刑只有枭首、腰斩、弃市三种;隋、唐、元、

罪名更是达到1万多种。可以说,汉代死刑立法

[18]

的变化特点反映出了后来各朝代死刑立法的总特征,

即建朝之初,社会稳定,统治者为了显示仁政,死刑罪

名相对较少;而在社会动荡时期,死刑罪名则迅猛增

,以此来威慑犯罪。清代末年立法中的死刑罪名则

达到了汉代之后的数量之最,据沈家本统计:/顺治

,律例内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条,又杂犯斩纹三

十六条,迫后杂犯渐改为真犯,他项又随时增加,计现

律例内,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加十

之七、0。唐朝之后中国历代死刑罪名数字可见

[19]

下表

[16]

1 中国历代死刑罪名数量统计表

分项数字()

5唐律6

(963)斩刑罪 89

5宋律6

绞刑罪 144

绞刑罪 144

斩刑罪 89293

(后来增加死刑罪60)

死刑罪 135

(包括凌迟刑罪9)

凌迟刑罪 13

斩立决刑罪 38

绞立决刑罪 13

斩监候刑罪 98282

绞监候刑罪 87

5问刑条例6死刑罪 20

/杂犯0死刑罪 13

凌迟刑罪 30

斩立决刑罪 222

绞立决刑罪 71813

斩监候刑罪 218

绞监候刑罪 272

()

233

明、清等朝代的法定死刑只有斩、绞两种。虽然法律

规定的死刑种类减少了,但在司法过程中,却一直实

行多种死刑执行方法,这些法外适用的死刑种类远多

于法律的规定,例如,汉代流行碟、菹、烹、焚等死刑,

而宋、元、明、清几个朝代在法外也有剥皮、凌迟、杖杀

等。

死刑执行方法残酷。为了增加犯罪人的痛苦,

强死刑的威慑作用,秦汉时期盛行/具五刑0,即先刺

面以辱之,次斩趾以废之,复枭首以示众,更醢其骨

。自宋代之后,凌迟刑盛行于各朝。前人曾描

[18]

写凌迟执行的惨状:/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

肢分落,而呻吟之声未息。0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

为了惩治贪官污吏,更是发明了一种/剥皮揎草0的残

酷方法,即将处死的人剥皮,在人皮里塞满了稻草石

灰以震慑、警示其他官员不要贪污。

3.死刑滥用,株连无辜

死刑滥用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外施刑,轻罪重罚。

尽管死刑已经在法典中做出非常多的规定,但封建皇

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诏令皆可致人于死。为了满

足震慑犯罪的需要,死刑更是被用于法律没有规定死

刑的危害轻微的犯罪。这种状况可以说在封建社会

各个朝代都广泛存在。例如,隋朝初年,文帝亲自下

/盗一钱以上皆弃市0,/行署取一钱以上,闻见不告

言者,坐至死0,乃至对/四人共盗一滚桶,三人同窃一

0这样的小偷小摸也要就地正法,/事发即时行

0

[22]

死刑被滥用还表现在各朝代大兴株连之风,特别

是族诛之刑绵延中国历史数千年,表现得尤为明显。

虽然封建时期各朝代不少统治者认为族刑过于严酷,

有废止之意,但为了维护皇帝的地位和统治,就舍不

得放弃惨绝人寰的族刑。

4.死刑执行示众

古代重大死刑案件的执行,一般是要示众的,

收平民愤,慰民情之效。特别是公开执行死刑还可以

起到震慑公众,惩儆效尤的重要作用。为了威慑、

戒他人,统治者决不会放过杀鸡骇猴的机会。清末变

法以后,虽然死刑执行在法律上被规定为秘密执行,

但受威慑观念的影响,实践中死刑犯一直被游街示

,公开行刑。执行死刑示众,追求死刑执行的观赏

性仿佛成为一种中华死刑文化的传统。

慎刑恤刑观念

中国古代的刑罚总的特征表现为残酷,但其中却:斩杀、膊、焚、碟、辜、屋诛、车辕、磬等。以严酷

也不乏慎刑、恤刑思想的闪现。慎刑、恤刑观念与重著称的秦律中规定的死刑行刑方式总计达19种之

刑观念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矛盾,但它们却能共存于多。自汉以降,法律中规定死刑种类大为减少,如汉

5元律6

135

5明律6

(1397)

5大清会典6

2.死刑种类繁多,手段野蛮残酷

威慑时代的制刑者对刑罚方法的想象力达到了

登峰造极的地步,基于对致人于死的刑罚方法的丰富

想象,本来不具有可分性的死刑,竟被设计成轻重不

一的的无数种,出现在同一国度的同一朝代的同一部

法典中。这样,通过对临刑人的肉体折磨,以收恐

[20]

怖威慑之效。

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方法非常之多,至于其具体

数字,恐怕很难说得清楚。据史料载,残酷执行死刑

开端于殷商,5史记#殷本纪6,/于是纣乃重刑辟,

炮烙之法0,/(hai,三声)九候,脯鄂候0,/剖比

,观其心0。即便西周奉行/礼治0,其死刑也有数

[21]

2008年第1 赵秉志,: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

#97#

同一法律制度之中,可见,慎刑、恤刑观念的出现以及,主张/德主刑辅0,坚决反对过分的、残暴的刑罚。

普遍存在有着深厚的古代中国传统思想的基础。并且孔子主张为政以仁,要求统治者爱民,重视人的

()中国古代慎刑与恤刑的内涵生命的价值。他教导统治者们说:/民之于仁也,甚于

中国古代慎刑与恤刑观念的核心是立法和司法水火。水火,吾见蹈而死者矣,未见蹈仁而死者也。0

中用刑要慎重,强调罪刑公允、适当,反对杀及无辜。进而要求统治者自己先做仁爱的榜样。

关于慎刑和恤刑,其早在5尚书6中已有记载。5尚书#儒家的仁爱观,在立法思想上反映为慎刑恤刑

立政6,周公在对成王的浩词中说,/庶狱庶慎0,/,极大地影响了后世帝王和官僚。在统治者价值评

式有慎,以列用中罚0。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用刑要价体系中,/爱民如子0或施行/仁政0是其终极目标之

慎重,罪刑要相当,不可畸重畸轻。古人出于/好生之,至少也以博得如此名声为荣。历代的史书中,

0,进而提出用刑要慎重,反对杀及无辜。在存在疑所谓/酷吏0一词,就表明了对草菅人命者的鄙视和遗

罪的情况下,皋陶甚至认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弃。在/0的思想指导下,各种慎刑措施和制度也就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0并且认为:/好生之德洽于民层出不穷,有时竟到了乱法的地步。

,兹用不犯于有司。0汉代贾宜也曾指出:3.刑官报应思想

[2](慎刑宪卷)

/诛杀不当辜,杀一匹夫,其罪闻皇天。05尚书#

[23]

6:/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0。这可能是中国古代,它是指立法司法官员基于其立法和司法行为的善

最早的对/恤刑0的认识。其意即是说,舜制定了刑恶而得到的因果报应。在中国传统的刑官报应思

,又恐怕天下官吏滥用刑罚,故而忧念。纵观古代

对慎刑、恤刑的阐述和理解,其内容是两方面的,它既到作法自缚、子嗣断绝、折寿等恶报。/刑官无后0

包括防止冤案,反对滥杀,也包括不得滥用赦免和放中国流传最为久远和影响最大的观念之一。可见,

纵犯罪人的内容,/不枉不纵0官报应思想既是慎刑、恤刑观念的表现,也为刑官用

()中国古代慎刑、恤刑观念的思想基础刑慎重,不可滥刑、苛刑提供了思想动力。

1.天道思想()慎刑、恤刑观念的死刑立法司法考察

中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0之说,即认为天道通于根据历史记载,中国早在舜时就存在慎刑的思想

人道,/天道好生恶杀,好赏恶罚0。君王则是秉萌芽。但慎刑、恤刑思想真正体现在死刑的立法和司

[24]

承天意,替天行道,则天立法,代天行罚,因此,君王应法制度之中却是始于西周,经过秦汉魏晋时代的发

该有德配天。故君王应该/以德善化民0,而不能施行,至隋唐时代,慎刑、恤刑思想在死刑制度中的规定

/虐政0,为政应该/务德而不务刑,,为政而任刑,

之逆天,非王道也0。在施刑而言,应当坚持死刑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观念。综合历代有关立法和

[25](本传)

/中正慎罚0,惟有如此,才符合天道。如果人间的刑

杀和冤狱过多,上天就会呈现出不祥之兆,并以大旱、要方面有所体现。

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国君予以惩罚。根据西周穆王时1.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期的5吕刑6的记载,刑罚/中正0则祥,/偏颇0则虐,第一,限制株连无辜的死刑适用范围。族刑和连

/慎刑0/慎罚0,罚当其罪是/祥刑0的关键。

中国古代的皇帝为了体现德政,在实行重刑维护致。针对秦王朝滥杀无辜的株连之刑,汉文帝开始着

其统治的基础上,往往将慎刑、恤刑作为其是/道德之手废除株连之法。据5汉书#刑法志6,公元前178

0的证明。同时,为承天道,合天意,避免上天之怒而,汉文帝诏令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

/0,历代统治者在遇有天灾时会行大赦,录囚

和减刑等措施。并且,历代统治者还会按照春、夏、秋、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0并且认为:/法正则

冬四时之令行罚,顺应天地阴阳之气。因秋冬主万物民息,罪当则民从。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

肃杀而在这个时间/施刑害杀戮之事0,以维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攀者

[2](慎刑宪卷)

护天道的正常秩序,不引起上天的惩罚,自然会尽力防也。0结果是汉文帝/尽收相坐之法0。以此为始,后代

止冤案和减少刑杀。历朝虽然在谋反、谋大逆罪中继续沿用死刑株连制

2.仁爱思想,但在慎刑观念的指导下,相比以前对死刑的适用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基本核心是/0,就是仁爱已经有了较大的限制。至清末变法之后,死刑株连在

观。5论语#颜渊6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0。即立法中全部消失。

仁者爱人。孔子的仁爱观表现出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第二,区分轻重地对犯罪适用死刑。以盗窃及抢

刑官报应是中国传统思想中一种独特的文化现

[4]

想中,立法苛酷,制造冤狱,滥杀无辜的刑官往往会受

已趋于稳定,并逐渐成为影响中国古代隋唐之后历代

司法情况,慎刑、恤刑观念在死刑制度的以下几个主

坐之法在春秋时期各国均有,秦朝则将其发挥到了极

禁攀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己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

南都学坛 2008年第1

#98#

劫罪为例,5宋史#刑法志6,唐建中时期,/窃盗赃中国古代的死刑案件的复核、复奏制度起源较

满三皮者死0。而唐武宗时提高了死刑适用标准:/早。据5礼记#王制6记载,商朝就有疑案、重案的复审

盗满千钱者死0,所以这个时期很少有犯窃盗罪被处和复核程序上的规定,对于个别特殊案件,商代还会

死的。但五代汉乾佑时期的窃盗罪立法严峻:/民盗广泛征集公众意见,众疑则从宽处理。即所谓/疑狱,

一钱者抵极法0。而宋初规定:/自今窃盗赃满五贯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以成之0。西周的司

(五千)))笔者注)足陌者死。0雍熙二年规定:/窃盗法程序中,/三刺0/乞鞠0等规定,/三刺0/

满十贯(一万)))笔者注),奏裁(决定是否死刑)00/讯吏0/讯万民0;/乞鞠0即对不服判决者可

关于抢劫罪的立法,宋代以前的旧法规定/强盗持杖,以上诉。受法家思想的影响,秦国时期,只有君主才

虽不伤人,皆弃市0。但自宋代处法律规定:强盗持杖有刑赏生杀大权,秦始皇更是亲自审理案件,/躬操文

/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0。宋真宗时进一步放宽了死

刑标准,规定/不持杖,不得财,徙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些规定还只是死刑案件复核制度的萌芽。一般认为

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汉朝以前中国还没有确立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伤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汉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做出判决以后,重大案件

罪不至死者,仍刺隶二千里外牢城0。从这些规定可有的必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

以看出,通过区分犯罪轻重,提高死刑适用标准,而非,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以执行。自魏晋南北朝时

不分轻重一律处死,能够起到限制死刑适用的效果,,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开始确立。据5魏书#刑罚志6

体现了慎刑观念的作用。

第三,从犯罪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除刑事责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

任年龄的规定之外,对特殊犯罪主体的适用死刑限制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

在我国古代以来的刑事立法司法中均有所体现。据0。可见,北魏时期已经分别从死刑的适用对象、

史载,西周时期就有/三赦0制度,5周官6记载:/一赦因、目的、时间、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对死刑复核制

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0这一制度虽然表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过深

现了我国古代社会早期的矜幼、恤老、哀弱的慎刑、远的影响。

刑观念,但其是针对所有刑罚而言的,并非仅出于死至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复奏制度逐渐开始成熟。

刑慎刑、恤刑的观念。对于妇女适用死刑的限制的最5隋书#刑法志6记载:/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

早记载是5左传#襄公十九年6:/妇人无刑,虽有刑,而后决0。另据5隋书#文帝本纪6记载/开皇十六年秋

在朝市。0西周时期的行刑制度是在朝市行刑,与众弃八月丙戌诏:决死罪者,三奏而行刑0。唐代5狱官令6

之。为不使妇女暴尸于朝市,因而不在公开场合执行规定:/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

死刑,以示与男人死刑执行的区别。随着历史发展,之。0唐太宗时期更是规定了严格的/三复奏0/五复

关于对特殊犯罪主体的年幼、老年人、妇女或者怀孕0制度。5通典6卷一六八5()6记载:/诸决大

的妇女以及残疾人的死刑慎刑、恤刑制度得以在立法辟罪,在京,决之司五复奏;在外,刑部

和司法中有所规定,但各朝代对于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复奏。0

主体的范围以及限制条件也有所不同。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各朝代对死刑案件的复核、

2.对死刑案件适用严格的程序复奏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宋朝初年,增加了一道

虽然中国古代死刑泛滥,但自古以来,人们已经死刑复核程序,即所有地方大辟以上案须先送刑部复

认识到人的生命至关重要,所以剥夺人的生命的死核。明朝中后期,厂卫擅权司法,造成不少冤狱,但死

,自当慎之又慎。因而,最能体现慎刑思想同时又刑复核制度却更加完善,出现了每年一度的朝审,

最能代表慎刑制度的,当属死刑的核准、复核和复奏对在京的死刑案,在正常的大理寺复核之后,每年的

制度。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人命关天0已经成秋冬季以三法司、九卿、大学士等高级官员组成审判

[26]

为一种普遍观念。所谓/人命关天0,按中国社科院法,再次进行审录,并奏报皇帝。对不在京的死刑案,

学所刑诉法学专家王敏远的理解,/0代表至高无上也由皇帝派官审录后回奏,并经皇帝批准后执行。清

的权威,古时,/0就是天子,死刑须经皇帝御笔钦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全面继承明朝并有所发展。地方

准。在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重大案件的的死刑案须经按察司和督抚两级复审之后,再报大理

最终裁决权一直集中在中央,特别是皇帝本人手中,寺和皇帝。除承明制对在京死刑案举行朝审之外,

历代帝王组织、参与审定重大死刑案件几乎成了传统朝又设立秋审制度,负责对全国各地死刑案的最终

和定制。裁决。

,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0。但这

[27](5秦始皇本纪6)

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

2008年第1 赵秉志,: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

#99#

这些关于死刑案件的严格的复核、复奏制度对于神。因此,死刑观念也就随着历代国家统治秩序的兴

防止错案、冤案能够起到明显的预防作用。亡治乱而发生一些细枝末节的变化。借用一句形象

3.死刑赦免制度的比喻就是,河道虽然发生了改变,但河道里却流淌

死刑的赦免是中国古代恤刑观念的集中体现。着一样的水。

中国古代的死刑赦免制度的萌芽尤为久远,5尚书#()死刑整体上向着人道、宽缓的方向缓慢发展

6就有/眚灾肆赦0之记载。至汉代时期,死刑赦免到清末为止,虽然死刑罪名仍然繁多,残酷的死

制度已经成型,对犯罪人进行赦免在汉代已成常法,刑执行方式一直在实践中存在,但无可否认,中国古

汉朝400年间,单是大赦一项便颁布了140多次,代的死刑在总体上是向着人道、宽缓的方向缓慢发展

再加上曲赦、减等、赎罪等各种名目的赦宥,其次数则的。一方面,从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至最后一个封

280余次。自汉代之后,历朝代均不同程度地对犯建王朝的几千年间,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罪名以及实践

罪人予以赦免,至隋唐时期,赦免制度已经进入成熟中实际适用死刑的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残酷的死

和完备化阶段,赦免的事由也逐渐定制化。从历代赦刑执行方式,如凌迟、腰斩等在清代中后期还存在;

免事由看,主要是皇帝为祈求上天的福报,或者为了一方面,法定的死刑种类以及株连无辜的死刑罪名也

施德慧民、拉拢人心、利于统治而赦免。死刑赦免得到了限制,如族刑自汉代以来被限制在谋反、谋大

[28]

体现了封建皇帝的宽仁之心,并且不管其出于何种目逆等危害封建皇权统治的犯罪之中。纵观古代中国

,对于实践中减少死刑的数量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甚至世界的法制历史,刑罚总是朝着文明、进步的方

用的。向前进的,这既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要求,

除上述的死刑复核、复奏,死刑赦免等之外,中国是刑罚制度发展的总特征。就死刑而言,死刑种类由

古代还有许多体现死刑慎刑、恤刑观念的制度和实繁而简,由滥用到节制,由残酷而轻缓,总体上反映了

,如死刑犯的尸体处理、代刑、留养承嗣等各方面的人们尤其是统治者观念上的部分变化。

慎刑、恤刑制度。例如,5新唐书#刑法志6:/()死刑观念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反复性

,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葬于京城七里外。0

这种对于无亲属的死囚不将其暴尸的做法,是古代人人道,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却时轻时重,不断反复,

道主义思想之体现。现出非线性发展的基本态势。总结中国古代死刑适

中国古代死刑观念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历史,笔者认为,以下也就较少,例如,5文献通考#刑考五#刑制6,贞观

三个方面值得注意。之治的唐玄宗时期,/开元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

()死刑观念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止二十四人0/开元二十五年,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

虽然随着朝代更迭,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发生了

一些变化,但各个朝代的死刑观念并没有发生质的飞

跃性变化。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死刑观念的根本特,之前之后再也没有这么少的死刑执行数量了。把

点。受时代发展的局限和闭关锁国、缺少外部交流与刑罚的轻重与社会统治秩序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刑罚

推动的社会状况之影响,中国古代没有发展起来科

学、进步的政治法律思想,进而导致清末之前的中国

古代社会的死刑观念虽然在局部有些变化,但从根本们就认识到/轻重诸罪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

上来说并没有质的改变。即,与现代进步的死刑观念,有伦有要0/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

比较而言,死刑一直被作为维护中国奴隶制和封建统()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

治秩序的利器而发挥着工具性作用。虽然中国古代

奴隶制、封建制王朝兴亡更替纷迭,但统治阶级始终诫他的孙子时,也表达了同样的认识:/吾治乱世,

没有到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统治利器,历代统治者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

的两只手里只是一手握着起教化作用的儒家伦理道也。0

,一手抓着以死刑为代表的严刑峻罚之赤裸裸的威

慑。对社会起到引导作用的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缺

乏民主、法治的思想观念,对刑罚的本质性认识完全虽然历经几千年的社会进化,特别是经过近百年

缺乏现代法律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0的精人类文明突进的冲击,时至今日,复仇观念、死刑报应

虽然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总的看来趋向于轻缓和

用的规律,大凡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太平盛世,以君主

为首的统治者就治世开明,刑罚趋于轻缓,死刑适用

八人0。即便与当代世界保留死刑国家的死刑执行数

量相比,这一数字也是比较少的。但查遍中国古代历

的工具性作用,这不仅是后世总结的统治规律,它也

早已成为历代统治者的自觉行为。早在周代之前,

[29]

三曰,刑乱邦用重典0。明太祖朱元璋在告

[25](5刑法志6)

[30]

余论

南都学坛 2008年第1

#100#

观念、威慑观念依然是当代中国广大民众死刑观念的势。中国亦不能自外于世界。改革现行的死刑制度

主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作为观念的复仇、已日益成为建设和完善中国刑事法治的一项重要内

应、威慑在国民内心很少甚至没有任何变化。对于当容和紧迫的任务。制度要变革,观念是先导。任何国

代社会公众而言,/杀父之仇,夺妻之恨0仍然不可不家死刑制度的改革,都无法逾越观念革新之必经历

,重判犯罪人,特别是处死犯罪人才能满足他们的程。面对死刑制度改革的必行趋势与死刑观念革新

复仇和报应之欲望与冲动,达到他们的心理/正义0之艰难,国家政治决策领导层以及立法与司法工作者

;对于统治阶层而言,死刑仍然被视为维护良好社应当首先树立进步的死刑观念,推行正确的死刑政

会秩序的有力保障。这些观念的存在从根本上困扰,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立法和死刑实际适用数量;

着中国的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当前及今后中国刑事法学者更应当为社会提供死刑观念革新的思想

死刑制度改革的重大阻碍,也昭示着未来中国死刑制动力,解开国民复仇、报应、威慑的思想症结,引导社

度变革之艰难。会公众的死刑观念向人道理念发展,从而有效地推动

但当今世界,严格限制乃至废止死刑已呈浩荡之中国死刑制度的伟大变革。

[ ]

[1]1中西复仇文学的法伦理解读[J]1江苏警官学[18]高绍先,高飞1中国死刑的轨[A]1秉志1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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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ontheViewpointsofDeathPenaltyinAncientChina

ZHAOBing-zhi,WAGDong-yang

(InstituteofCriminalLawScienceandLawSchool,Beijing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Abstract:Thehistoricalviewpointsofdeathcanbesummarizedasretribution,revenge,deterrent,andprudent.Inves-

tigatingontheviewpointtracksofdeathpenaltywecanfindthatithasthetendencyofhumanityandtolerance,butitalsohas

thefeaturesofcurve,irregularity,lackofscientificandprogressiveguidance,andnochangeinnatureaswell.

Keywords:viewpointsofdeathpenalty;retribution;revenge;deterrent;prudence

[责任编辑:谭笑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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