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9: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each是什么意思)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

为规范土地执法人员办案行为,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行为定性准确、

责任主体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高质量高效率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确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非法占用耕地;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四)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

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把耕地保护列为基本国策,有下

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

条件的;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

(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

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未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的;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

法占>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

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立案处理的土地违法行为。

三、认定土地违法行为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一)由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提供的,所涉用地无用地批准文件的

证明;

(二)占用土地在进行建设之前的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证明(如卫

星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地形图等);

(三)现场土体已经硬化,耕作层已经破坏、正在施工或已建成建

(构)筑物的现场拍摄照片;

(四)查丈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国

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

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指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七十五条规定,因挖损、塌陷、

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没

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

地复垦。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以下。

(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罚

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

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国土所经办人巡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情况的,应

当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写入巡查日志中。

(二)国土所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淤泥、

建筑垃圾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

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三)国土所对已在违法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

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

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

份,存档案一份。

(四)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国土所应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

大队再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

任制的意见》规定各部门在土地执法中承担的职责,填写《查处(协同

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或协助查

处,并同时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镇(街)、

城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环保、

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供气等部门。

(五)国土所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国土所经办人填写《土

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后立案。

(六)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

拍摄时间。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章。对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测量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报告,房屋

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基础压占破坏土体报告。

(七)国土所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指派两名(或以上)

经办人负责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制作询问

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国土所经办人整理案件,撰写《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

填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表》。

(九)国土所经办人将第(七)点准备的有关材料送区(县级市)

执法监察大队档案岗,做好登记后,移交给案件岗处理。

(十)执法监察大队领导自登记收到案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或召开会审会。特殊、重大、疑难案件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

召开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执法监察大队领导主持,区(县级市)局产

权科、规划科、用地科和相关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审情况及议定

事项应作书面记录,由参加会审的成员签名。如会审小组认为案情特别

重大的,可提交区(县级市)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十一)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撰写《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国土所经办人。

(十二)国土所在收到案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告知书》和《土

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及时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收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举行听证会。此

外情形,不举行听证会。不听证的案件,国土所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

(十四)听证会由执法监察大队主持,法律岗负责组织听证,当事

人、证人等参加。听证笔录应当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执法

经办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等。听证申请书由国土所经办人员审查,移

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法律岗。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

代表人、地址);

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4.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是否在告知限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

请。

(十五)执法监察大队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通知国土

所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并填写送达回证。

(十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则可留置送达或张贴在

违法用地现场和村务公开栏,并拍照留存;同时,在存档案的决定书上

说明原因,并要求当地村干部(非村违法用地的)、镇规划建设办(街

道城管科)或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

(十七)经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执法监察大

队案件岗,由案件岗撰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移

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经执法监察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十八)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法律岗作为案

件委托代理人,国土所经办人协助委托代理人的工作。代理人按规定期

限做好应诉工作。

(十九)涉及当事人触犯刑律或党纪政纪的,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

编制移送案件材料,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制作《涉

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并

将案件当事人移送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二十)执法监察大队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时,

应同时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移送案件的执法监

察大队收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受理案件的书面通知后,由法律岗将收

文交给国土所。如果公安机关退回不予受理,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大队

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反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检察院依

法进行立案监督。

(二十一)所有对外的发文,均加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章。

六、办理整改违法用地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国土所经办人在巡回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行为

的,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写入巡查日志中。

(二)国土所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淤泥、

建筑垃圾或已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

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签收,一式四份,送

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三)对当事人自动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的,国

土所做好拍照等取证工作,制作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呈执法监察大队领

导审批结案后,国土所将案件送区(县级市)局档案岗归档。

(四)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未自行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

书》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国土所经办人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

案呈批表》,经国土所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五)国土所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

照片要求有拍照的时间纪录。对勘验情况和结案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两名(或以上)经办人负责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证人或者

关系人提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经办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国土部门提出的违法用地事实及提

出整改要求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整改复耕复绿的,国土所可以

直接发出《整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通知书》。

(八)当事人对违法用地进??,制作《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呈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后结案。国土所将案件送档案室归档。

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查封工作

(一)遇有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

知书》后,拒不停工的,作出通知的国土所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

察大队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有权或会同有关单位对继

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决定的执法

监察大队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被查封人抗拒执法监察大队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

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物的,执法监察大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土地违法案件档案中应保存的资料

(一)国土所巡查土地违法行为日志(附件1);

(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2);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3);

(四)查处(协助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附件4

(五)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附件5);

(六)举报信或其他来源材料;

(七)查封资料;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身份证复印件;

(十)现场勘测笔录;

(十一)现场勘测照片;

(十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件6);

(十三)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附件7);

(十四)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附件8);

(十五)证人证言;

(十六)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附件9);

(十七)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附件10);

(十八)整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通知书(自行复耕复绿案件,附件

); 11

(十九)卫星影像图图斑;(二十)鉴定结论;

(二十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

(二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十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附件12);

(二十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3);

(二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附件14);

(二十六)广州市缴款通知书;

(二十七)整改后现场照片;

(二十八)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附件15);

(二十九)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如有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以及移送

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纪委监察部门的案件,还应当补充相应的资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16《行政处分建议书》(附件17

《党纪处分建议书》(附件18)等。

附件:1.国土所巡查土地违法行为日志

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查处(协助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

5.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

8.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9.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0.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

11.整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通知书(自行复耕复绿案件)

12.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1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1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15.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1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7.行政处分建议书

18.党纪处分建议书

附件1

国土所巡查土地违法行为日志

日巡查中, (地址) 发现 (何类违法

用地) 行为,现场情况 (见到的场景) ,询问情况:土地所

有权人为 (××村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社) ,土地使用人为 (×

×单位或个人)

国土所巡查经办人:(签名)

二○××年×月×日

附件2

国土监停„20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在位于××(地址)地段(做了什么事),进行

(建设或填土等),搭建了(厂房或住房) ,擅自非法占用土地面

亩,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

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执法监察大队、镇(街)

附件3

国土监通„20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在位于××(地址)地段(做了什么事),进行

(建设或填土等),搭建了(厂房或住房) ,擅自非法占用土地面

亩,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根据《土地管

理法》第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或个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已填土的,复垦破坏的土地;已建设的,拆除地上建筑或设

施等),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执法监察大队、镇(街)

附件4

国土监字„20

查处(协助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

××(单位)

位于×× (地址) 地段,××(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填土

等),搭建了(厂房或住房等) ,擅自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亩。该

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条的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

20091号)的规定,请你单位 。处理结果请告知我单位。

××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镇(街)、城管、规

划、建设、发展改革、工商、环保、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

供气部门、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

填写说明:

根据《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最后一栏要针对各单

位承担的相应责任填写,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1.若发送单位为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则填写“在

日前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

和没收”

2.若发送单位为建设部门,则填写“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得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若发送单位为规划部门,则填写“在 日前对违法

建设者得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4.若发送单位为城管部门,则填写“在 日前对涉及

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或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

进行拆除”

5.若发送单位为纪检监察部门,则填写“在 日前进行

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6.若发送单位为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于未供水、供电、供气

的,填写“不予供水、供电、供气”;对于已供水、供电、供气的,填写

“在 日前停水、停电、停气”

7.若发送单位为农业、林业部门,则填写“在接到本函后,对违法

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8.若发送单位为发展改革部门,则填写“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审批手续”或“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9.若发送单位为工商、环保、文化、公安等部门的,则填写“不予

核发有关证件”或“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

附件5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编号:穗 国土立„20

名称

单位

地址 电话

姓名 性别 年龄

个人 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案件来源 日巡查发现

受理日期

法定

代表人

×× (单位或个人) 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

主要违法

准擅自在位于(×村合作社)地段范围(做了什么事)违反《土

事实

地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已构成(何类违法用地)行为。

拟立案查处。

国土所经

经办人签名:

办人意见

拟同意立案查处,请领导审批。

国土所

负责人签名:

意见

案件岗承办人意见:

签名:

执法监察

大队领导意见:

签名:

大队意见

备注

附件6

号: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位:

址:

勘测定界单位:测绘单位

(日期)

勘测定界表

申请单位

名称

单位地址

土地座落

(勘测地

址)

土地用途

占地面积 点数

经办人

电话号

申请日

用地勘测定界面积准确、界线调查清楚,土地分类、界址点测

量准确,满足《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及《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

实施细则》的要求。

项目负责:

人:

员:

(测绘单位)

20

现场人员签名: 时间:

证人签名: 时间:

被调查单位(人)签名(盖章) 时间:

勘测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面积 备注

用地性质

按现

状权国有土地

属分

争议土地

按现

状地建设用地

类分

未利用地

国有建设用

按土

国有农用地

地性

集体建设用

质分

集体农用地

总面积

集体土地

计算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日期:20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详见*********.XLS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单位:米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 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边长

纵坐标(X 横坐标(Y 纵坐标(X 横坐标(Y

J1

J2

J3

J4

J5

J6

J7

J8

J9

J10

J11

J12

J13

J14

J15

J16

J17

J18

J19

J20

J21

J22

J23

J24

J25

J26

J27

J28

J29

J30

J31

J32

J33

J1

J34

制表者: 检查者: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根据需要增加弧段表)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 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边长

纵坐标(X) 横坐标(Y) 纵坐标(X) 横坐标(Y)

J34

J35

J36

J37

J38

J39

J40

J41

J42

J43

J44

J45

J46

J47

J48

J49

J50

J51

J52

J53

J54

J55

J56

J57

J58

J59

J60

J61

J62

J63

J64

J65

J66

J67

制表者: 检查者:

单位:米

广州市××区(县级市)

××年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用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7

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

××(单位或个人)

经我们巡查发现位于 ×××(×镇×村合作社) 范围内,××(单

位或个人)有 ××(何类违法用地) 行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或个人)于××年×月×日上午×

×,到×× (地址) 接受询问调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附件9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 (何类违法用地行为)

调查机关:

国土所经办人:

调查时间:

当事人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一、调查情况:

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单位或个人在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其行为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

该地块××(发生了什么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条和《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处罚:

(一)

(二)

当否,请领导批示。

国土所经办人:(签名)

二○××年×月×日

附件10

土地违法案件理呈批表

案由

立案时间 立案编号

调查时间 日至

当事人

事由及依据

经办意见

签名:

国土所意见

签名:

案件岗承办人意见:

执法监察大队

审核意见

签名:

大队领导意见:

签名:

附件11

国土监复„20

整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通知书

××(单位或个人)

(单位)在位于 ××(地址)地段,进行 ××(建设或填土等)

搭建了 ××(厂房或住房等),擅自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亩。该行为违

反了《土地管理法》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或个人)在××年×月×日前对于上述违

法用地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进行复耕复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镇(街)政府、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执法监察大队

附件12

国土监告„20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年×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区×

×街镇村地址)地段,×××(做了什么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已构成××(何类违法用地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自收到本告知书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

××元的,金额合计××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享有陈

述和申辩权利,可在××年×月×日前向我们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

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附件13

国土监罚字„20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住所:

经查实,你(单位或个人)在 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

自在 ××(地址) 地段,非法占用 ××(地类) 土地面积 ××平方

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已

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的规定,决定处罚

如下:

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

新建的 ××(建筑、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处以每平方

米×××元,金额合计×××元,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缴交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每日

加收总额3%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附件14

国土监证„20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文件文号 国土监罚字„20

签发人

收件人签名

受送达人

拒收理由

受送达人拒收时

见证人签名

不能送达理由

备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附件15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案由: (何类违法用地行为)

办案时间:

办案机关: ××区土地执法检察大队

案件承办人:

一、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单位或个人)于 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

×××××× (在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

二、处理情况

由于××(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地类)

土地××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一)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筑、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

或者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设施)××××

(建筑、设施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

元,金额合计××元。

(三)执行情况:

1.×××(单位或个人)已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并对该地

块进行了复绿;

2.×××(单位或个人) 已于 日缴交了。

三、结案建议

由于 ×××(单位或个人) 已全部履行了穗 国土监罚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建议予以结案。

主管领导意见及签名:

案件承办人签名(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16

国土监送„20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单位或个人) 在位于 ××(地址)地段,于××年×月未

经批准, ××(做了什么事) 擅自非法占用 ××(耕地或基本农田)

××亩一案,经查 ××(何类违法用地)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院),请审查决

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单位。

附件:1(涉案相关证据)

2

××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区人民检察院、市执法监察大队

附件17

国土监行处„20

行政处分建议书

×××(涉案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经查, ×××(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工作单位)

×× 一案中,存在下列行为:

根据 (处罚依据) 给予 行政处分。

以上建议,请研究,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我单位。

附件:1(涉案证据)

2

××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市执法监察支队

附件18

国土监党处„20

党纪处分建议书

×××区(市)纪委:

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有若干中共党员在不同程度上存

在违法违纪问题。为严格执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违法违规案

件查处要到位、追究责任要到位的要求,现我局根据《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将涉及中共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移送你委,建议给

予党纪处分。

以上建议,请尽快研究,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我局,以迎接上级检查。

附件:1(有关资料)

2

××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市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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