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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怎么申请缓刑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呗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嫌疑人都可以
申请缓刑。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构成犯罪,销售
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一般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是可
以申请缓刑的。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怎么申请缓刑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辩护词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
书写,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__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木某的委托,指派赵__ls
担任被告人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起诉书》指
控年秋至年10月中旬期间木某销售假烟金额为61465.00元,辩
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事实是:木某曾于年5月6日因销售假烟
由__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
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本案《起诉书》指控,2009
年秋至2013年10月中旬期间木某销售假烟61465.00元,经辩
护人分别统计:2009年秋至2011年5月6日期间(前罪判决之
前)销售假烟金额为10350元,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
日期间(前罪缓刑考验期间)销售假烟金额为28480.00元,2013
年5月6日至2013年10月中旬期间(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后)销售
假烟金额为21205.00元。
基于本案《起诉书》指控木某销售假烟的行为发生在木某前
罪判决之前、前罪缓刑考验期和前罪考验期满后的三个时期,鉴
于本案属于数额犯,结果犯,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
具体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木某前罪判决前销售假烟的行为,不应再追诉处罚。
__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第2页写有:“经审理查明,年8月开
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
可,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
卖品,购入大量假烟用于销售牟利。”由此可以看出,__区法院
对木某2006年8月至前罪判决为止,违法销售假烟的行为已进
行了全面审理,并查明存在销售假烟的行为。虽然在__区法院的
判决书上没有看到有关木某自2006年至前罪判决时销售假烟的
具体次数和数额,也没有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木某2009年秋自
2011年5月6日期间销售假烟的违法事实(说明一点:因公诉机
关只提供了判决书而没有卷内材料,卷内是否有记载不详),虽
然__区法院判决书中只写有年12月13日木某销售假烟的事实,
但__区法院所作的总结性结论足以证明__区法院对木某2006年
至前罪判决期间违法销售假烟的行为进行过审理,这里还需说明
一点,木某在前罪审理时如实供述2006年开始销售假烟。__区
法院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不予审查或经审查而不予处罚是对追
诉权的放弃。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__区人民法院判决之前销售假烟
的行为不应再次审理处罚。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判发生
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
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
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即告耗尽,不得就同
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因此,对于公诉机关认定
的2009年至2011年5月6日期间木某销售假烟的行为不应再追
诉。
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木某前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并由人
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对于木某在前罪判
决前销售假烟的行为,不应在本案中作为漏罪进行审理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木某
前罪判决前的违法销售行为,不应再追诉。
(二)木某不属于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
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条规
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的,是累犯。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累犯情形,
木某在缓刑考验期后实施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累犯。
理由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
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
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
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木某在缓刑考验期后又实施的违法
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是累犯。
理由二,被告人在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后销售假烟21205元,
未达到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
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
形,因此,木某不构成累犯。
(三)木某不应数罪并罚。
《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
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
定执行的刑罚。按照《刑法》77条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缓
刑犯必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并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
罪,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撤销缓刑执行数罪并罚。
第一、木某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木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
日期间)内销售假烟28480.00元(公安卷64-85页中国建行协查
记录),其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犯罪起点,并不构成犯罪,不属
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第二、木某也不属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
没有判决的情况。
首先,木某在前罪判决前销售假烟的行为已经__区法院审
理,不存在漏罪(前面已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其次,前罪判决
前木某销售假烟金额约为10350元,从数额上也未达到犯罪起
点,不构成犯罪。因此,不存在漏罪之说,不应适用《刑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
第三,木某前罪缓刑考验期二年即2011年5月6日至2013
年5月5日,本案是2013年10月立案侦查,此时木某前罪考验
期已届满,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木某在前罪
考验期内销售假烟的行为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而不属于
考验期内发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
数罪并罚,故原判非法经营罪刑罚不再执行,木某原判的非法经
营犯罪刑事责任不应再追究。因此,不存在数罪并罚。
(四)被告人木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
人。
被告人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犯罪情
节轻微,积极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
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
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
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庭审中被告
人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
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
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木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木某犯罪动机和目的是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开支,木某夫妻均
为下岗职工,无其它技术,上有老人下有正在读书的子女需要扶
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销售假烟是为了家庭生计,虽然犯罪动
机不影响定性,但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建议法庭考虑此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六)木某身患疾病,从人性化考虑出发,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属于累犯,也不应对其数
罪并罚,对于其前罪判决前销售假烟的行为不应再追诉,本案应
对前罪判决后销售假烟的行为进行处罚。鉴于本案是数额犯罪及
本案的特殊性,请法院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
情节和被告人有病等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内蒙古__ls事务所
综上所述,对于假冒伪劣的产品如果存在一定的危害性的,
会使得使用产品的人员受到声明安全的威胁,或者其他的严重情
况,都是会对犯罪的主体进行严厉的处罚的,当然符合条件的情
况下也是可以申请缓刑的处理决定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7:1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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