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8]10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0.07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非税[2008]457号)规定,自
2008年10月1日起,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将有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
人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需工本费和工作经费由省局与
省财政厅确定具体负担方式后,另行通知。税务登记证件及其登记表格继续由省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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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下发各地。
二、组织开展税务登记证收费相关票据及收入的清算工作
(一)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证费收入自2005年11月开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占压、挪用、欠缴税
务登记证费的行为都是严重违纪行为。各市州、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
作,要指定主管领导专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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