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在县委、县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
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
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
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众提出问题。
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
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
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
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信息采集制度
一、信息采集遵循“全面采集、客观反应、定期更新”的原则,
要做到用人单位地址清、用工人数清、单位性质清、法人代表清、联
系方法清、劳动合同签订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清、工资发放情况清、
单位增减人数清。
二、在检查(信息采集)时,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
示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检查(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目的。
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认真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
根据需要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察看劳动场所,经核
对准确无误后,检查(采集)人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
“或“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
正;
2、录入。检查(采集)结束后,将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建立“劳
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手工台帐;
3、传送。每月10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月报表”、“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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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报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反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对于辖区内新增加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纳入信息采集范围,发
现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四、信息采集由网格内的监管人负责,信息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一、正常巡查工作程序
(一)在执行正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
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查阅有关
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入职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本、
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年审手册、工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规
章制度等),巡视劳动场所,并有权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一人提问,一人作记录.笔
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
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
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
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
监察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
并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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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
当调查取证,并向用人单位开具《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凡复印件证据
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取证后,劳动保
障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
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需要当场(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
或者处以警告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程序
(一)受理
凡接到局信访办、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转来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信件或函件,由大队登记后,按照分
工,由监察员审查后报分管大队长进行审核,在初步弄清举报投诉材
料真实性的基础上,提出受理意见,报大队长审批。
(二)立案
凡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的,须由劳动保障监察
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审查批准后登记
立案.
(三)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后,要全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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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调
查取证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成
其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查阅和询问。
2、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或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必
要时也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取证。
3、向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
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
案件处理审批表》。
(四)案件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理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处罚权限和
程序,经办案人员或大队集体研究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权.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帮助愿意改
正的,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予以行政处罚,但
要对当事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监督用人单位改
正。
3、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证据仍
然不足或超过权限的,由大队负责人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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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经大队分管
领导批准,由大队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下发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批准后,由
承办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
送达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应在处罚决定书
的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如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不在的,则应有两人
以上证明。
(七)行政复议或诉讼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处理)不服的,可在
收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
间提醒当事人超过15日是要按3%加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
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八)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或个人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处罚决定书》后,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可以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诉讼期过后,再次以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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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当事人本金加处数额,请尽快履行。
(九)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三十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员承办的案件处理完毕,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
件结案审批表》,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结案.未经审批办结的案件,不得
自行结案。
(十)归档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结案的案件,按内容、格式和顺序分类整
理归档,按案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性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6:2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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