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13.02.18
• 【字 号】宝府办[2013]23号
• 【施行日期】2013.02.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
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13〕23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18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
工作,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
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宝委办〔2011〕30号)的要求,结合实
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法律顾问室是受区政府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的专业法律
服务组织。
法律顾问室成员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
家组成,包括律师、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等
具有法律专长的人员。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二名,由区政府法
制办和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
二、法律顾问室成员在工作中统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
顾问”。
三、区司法局与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区司法局负责从执
业律师中择优推荐,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推荐其他法律专家。确定法律顾问聘用人选
后,由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并颁发聘书。
四、法律顾问聘期为三年,期满可连续聘任。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
的,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及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期满
后需继续聘任和根据需要增聘新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办提出意
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聘用。
五、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重要决策的法
律论证;
(二)对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所涉及的
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涉及区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
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区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协助区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六)协助区政府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七)协助区政府处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动拆迁、土地征用等专项矛盾化解事
务;
(八)参加以区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
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
(九)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向区政府提供
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区政府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六、区政府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由区司法局或区政府法制办根
据相应的委托服务需要,结合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进行指派;区政府亦可视情况直
接向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七、区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第五条第(三)、(四)、(六)、(七)、
(八)项所列法律事务时,可以与该法律顾问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并就代理费等相
关内容作出约定。
八、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办结
完毕后,应填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记录单》,并将所提供的具体
法律服务书面资料送交法律顾问室备案。
九、法律顾问室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工作情
况,提出工作建议,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论证(咨询)会议,及时研究
讨论一些区内重大事项的法律问题。
十、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
(二)受区政府邀请,列席区政府的有关会议,依法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区政府委托业务时,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履行工作职责时,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
利;
(五)按照职责要求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十一、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交接的法律事务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
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维护区政府
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保守国家秘密、区政府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区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
行回避;
(四)不得利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十二、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室顾问律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区政府法制
办负责顾问专家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室的日常管理。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重要法律事务的相关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促进法律顾问更好地发挥作用。
十四、法律顾问室所需经费,由区司法局与区政府法制办协商后,提出年度
经费预算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顾问室经费作为区司法
局专项法律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附件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金 成 区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郭有浩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钟国定 区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法律顾问):
范仲兴 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钱翊樑 上海钱翊樑律师事务所主任
顾玉红 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子浩 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
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秀全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 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栾国庆 上海仲裁委宝山仲裁中心秘书长
附件2: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记录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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