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俗读本 第七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7: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mcps)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也称为权利主体,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道了主体,就容易理解客体。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看起来挺拗口的,举

例一说就明白。一个人拥有一辆小汽车放在楼下,楼上的人不小心碰掉了花盆,

砸坏了小汽车。这样在两个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关系,主体是这两个人,客体就

是小汽车和碰掉花盆的行为。小汽车是自然人所有权保护的,防止花盆掉落砸到

别人的人或财产是自然人应尽的义务。这样就解释了“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主体和客体结合起来产生的后果,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用法律语言这样解

释: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例,首先要有买方和

卖方,这是主体、其次,买卖双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你有收钱的权利我有交

货的义务等等,这就是内容。买卖合同体现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它指向的对象是

交付行为,也就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每天社会生活中都充满了纷繁复杂的现象,并不是所有事都引起法律关系的

产生。我们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原因)统称为法

律事实。例如一个人丢了钱包,并没有与他人产生联系,丢钱包只是一个事件,

而不是法律事实。一个人捡了一个钱包,也不构成法律事实。当丢了钱包的人发

现自己的钱包被他人所捡到而要求返还时,这时丢钱包和捡钱包就称为法律事实

了。丢钱包的人有权要求捡钱包的人返还;捡钱包的人则应当返还,不能私自占

有。

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但

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

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均不能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

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可见,客观情况

之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因此,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

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法律事实。如下冰雹砸坏汽车,车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我们还应该知道,一个法律事实引发的法律关系可能不止一个。例如,某人

下雨天在树下躲雨,被雷劈中死亡。他的死亡使得继承和被继承的法律关系形成;

使得他与单位的立法关系消灭;他生前的一些债权债务都发生了变更。两个以上

的法律事实相互结合引起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例如,遗嘱

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需要以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水、人的出生与死亡;

行为是主观事实,例如订合同、请律师、盗版等。

1、行为是指以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主观事实,如你与一个人订立

合同,这种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他引起了你跟对方合同关系

的产生。另外提醒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

应的是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也叫表意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是指民事

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

为。比如上面说的我订立合同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

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

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

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

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包括民事

法律行为和民事无效行为、民事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而民事法律

行为专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

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债权法上的侵权

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不当得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自助

行为等,物权法上的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添附行

为、建造房屋、飞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也就是说:一件事,你自己不是想去做(没有去做的目的),但是,你的某

个行为(事实)也导致一定受法律的约束。

例如,你照顾一个遗失的孩子,你对他照顾了,或者他有病你出钱医治他,

当他父母到他,你可以问他父母要会这钱(根据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制度,

获得了债权,是你的权利),

你的事实行为:就是照顾他,

法律后果:你有请求他父母给钱的权利,

而在照顾他过程,你并不以日后的“债权”为目的。

比如拾得他人遗失物,你就有返还义务,但是你拾得此遗失物的时候并没有

想过要跟遗失物的主人发生什么关系。

比如你去买东西,超市多钱了,超市多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就产生了

不当得利,超市并没有产生不当得利的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不仅是事实,还有行为人的意思在内,因此与事件不同。事实行

为,由某种事实(发生或者状态),和行为人的某种意思,两个要素构成。例如,

由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事实,加上出卖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意思,构成交付行为;

由占有无主物的事实,加上为自己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构成先占;由丢弃所有物

的事实,加上放弃所有权的意思,构成抛弃;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加上为他人

管理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构成事实行为要素的行为人意思,无须公开表示出

来,因此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及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的行为。

2、事件是指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客观现象,比如说甲死亡,他的儿子

据可以继承他的财产,那么甲死亡这一事实就属于事件,他引起了继承法律关系

的产生。事件与人的意思无关。

二、法律事实之分类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一)自然事实

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1、状态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

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及符合、混合、加工等,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2、事件

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

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发生动乱或罢工,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无行为能力的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神志错乱中所为的“行为”

应属于事件。

(二)人的行为

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

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因其无意识能力,所为动作也不得称为行为。并非一切行为均可成为法律事实,但人的行为

大部为法律事实,并且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中,由民法所规定的,为民法上的行为;由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诉讼法等所规

定的,属于其他法律上的行为。须注意的是,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亦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例如技术引进合同经主管机关的批准

而成立,因法院判决而使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主要是民法上的行

为。

民法上人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较抽象,在债权法继续巩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其一,法律行为。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如合同、遗嘱等。

其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

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

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指表示

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

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极为相似,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

其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为。

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因此区别于属于表示行为的法律

行为。但事实行为,行为人当然有其内心的意思,只是无须将其内心意思表示出来罢了,因

此属于人的行为,而不同于自然事实。如先占、加工、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

因管理,及作为债权标的之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均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关

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

权行为、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

其他行为,指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中,除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之外的行为。如防卫

过当、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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