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2:43: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世界排名前200的大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 ,性别: ,民族: 日出生,住

址: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不服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字第 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

定书;

二、将本案移送至 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就 纠纷一案向 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

件应当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 日, 区人民法院作出(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对该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

本案依法应当由 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本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规定被上诉人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

裁定中是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裁定书中被上诉人的理由为:原被告签

订的《承包车辆营运合同》中虽有如果出现合同纠纷,请在西沙人民法院受理

约定,但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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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

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

一,而西沙人民法院五者皆不属,……然而,被上诉人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

西沙人民法院不属于任何五个地点。所以理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被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而裁定中法院的裁定思路却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后,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倒置

过来要求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法院要求原告去证明被告的管辖权

异议不成立,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那么被上诉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就成立。这就像甲起诉乙,诉讼请求为要求乙返还其欠甲的100

万,结果法院的思路就是这样的,要求乙去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甲不需要提

供任何证据,而如果乙无法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乙返还甲

100万元一样的荒谬。而实际上是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法院就会驳回他的诉

讼请求。而在甲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乙甚至可以一句话都不说也不用承担败诉

的风险。同理,在本次被上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上诉人根

本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更不应当因发表反驳意见而承担不利后果。故此西沙人

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

二、协议管辖有效, 法院享有管辖权。

在裁定书中提及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西沙只有李永平的

一份证言为证,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说法是错误的。有凯旋公司的宣传广告

一页,录音资料一份,照片若干张。该广告的地址写着:鄂尔多斯市西沙铜川镇发

展路一号(包府路九公里处)。照片若干张,其中有些照片中明确的写着公司的总

经理为白玉良,这些照片就贴在西沙铜川镇发展路一号凯旋公司办公室的墙上,为

凯旋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和司机出面办理各种事务的恰恰是白玉良本人,能够证明

该地点实际上就为该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不是,那么这个办事机构算什

么,白玉良贴在墙上的照片算什么,难道是打一换一个地方的场所?因为且

有录音资料一份,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切仅为西沙铜川镇发展路一号,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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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但没有分析论证,甚至没有提及存在上述证据,而只提及有一

份李永平的证言,很显然遗漏了证据,没有正确的反应出事实真相。其实事实是十

分明了的,凯旋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也即凯旋公司为了反复使用而

单方预先制定的合同,可以说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经过了凯旋公司的深思熟虑

后才写出来的,整个合同起草的也极具专业水准,作为起草者,作为占主导优势的

一方难道会将一个与合同毫无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相反,当初凯旋公

司就应当预见到本合同的管辖法院约定在东胜,对争议的顺利解决或者说对公司本

身更加有利,也应当知道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至少知道合同的签订地,办事机构

所在地都在铜川镇。如果是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有请可原,因为合同毕竟不是

他起草的,自身缺乏相关的经验。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团队,一个大公司却如此出

尔反尔实在令人气愤。实际上,凯旋公司之所以不承认自己写下的法院又管辖权,

无非就是想要拖延诉讼的进行,为诉讼的正常进行制造壁垒。公司毕竟强大,有雄

厚的经济实力。司机却耗不起,拖一阵时间司机的打赢这场官司的信心就瓦解了,

销毁了。实际上凯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自己的目

的,因为现在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事情就已经拖了两个月,在对上诉人诸多刁难的情

况下,下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导致一个原告撤诉了。其实,对本管辖问题

对上诉人来讲,如果真的合同的五个地点都与西沙法院没有联系,上诉人也就不会

反应如此强烈了,但是实际的签订地就在铜川镇,上诉人实在难以咽下这口气。

据此 的协议管辖应当有效。

三、即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

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四条确定了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标准为:

法人是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登记注册地。《民事意见》第

十七条规定,只有在没有办事机构的情况下的合伙企业及合伙型联营企业,才由登

记注册地法院管辖。我们提供的证据录音资料一份,凯旋公司宣传广告一份,照片

若干张,均能证明该凯旋公司在西沙有办事机构,所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西沙

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而且本案的主体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并非合伙企业及合

伙型联营企业,所以即使要认定为由登记注册地法院管辖,主体也不适格,所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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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西沙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

供的上述三份证据没有做出任何分析论证,在裁定书中表述为原告只提供证人李

永平的一份证言来证明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

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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