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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的条款进行了整理,读者在工作或者维权时可以用于参考
试用期条款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
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
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1、试用期的自愿性。试用期的约定不是必备条款
2、试用期的非独立性。试用期的期限以劳动合同的性质和期限为依据。
首先,订立三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能约定试用期。
其次,试用期的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依据。
再次,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的,该试用期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限制性。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象的限制,新录用的劳动者,且只能约
定一次。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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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针对劳动用工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使劳动者“试用期白干”的现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
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
者依据第38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依照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5:3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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