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6 08:10: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2011高考英语全国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总工会

【公布日期】1996.09.25

【字 号】沪劳法发[1996]85

【施行日期】199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沪劳法发[1996]85 1996925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于1992年印发了《关于全民所

有制企业聘用退()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劳法发[1992]84号,下简称

《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力的宏观管理,现就单位聘用退休职工提出以

下补充重见:

一、所有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原则上均应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二、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

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

害、特种作业岗位工作和繁重体力劳动。

三、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生产、业务工

作,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对退休高、中

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

但最高男性年龄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四、违反上述规定聘用退休职工的,经查实,其聘用期间的退休待遇由聘用

单位在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内开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暂行规定》第四

条“加强管理”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自199610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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