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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书
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书
【1】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
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
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
见。
【2】 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
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婚姻法》解释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
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在该条款的适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
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4】 离婚协议的效力分析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
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
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
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
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
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
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律师同行进行的交
流活动中也是各抒己见,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
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论述如下:
(1) 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
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
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
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
性质。
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
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
系。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年出版
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
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
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
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__年颁布实施的中的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
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离婚并
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
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
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为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另
行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在同一条款的理解上,
审判第一庭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矛盾的地方。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下
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论。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4:35: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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