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遗嘱公证细则》全文(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07:28: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a place in time)

2021年《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那么,下面是给大家介绍

的遗嘱公证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

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

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

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

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

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

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

列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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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

产权证明;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

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

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

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

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

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

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

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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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

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

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

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

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

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

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

产的意思表示;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

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

抵押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

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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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

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

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

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

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

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人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

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

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

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遗嘱人年老体弱;

()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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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

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

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

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

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

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

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

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

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

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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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

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

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

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

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

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

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

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

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71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遗嘱公证程序

遗嘱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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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

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

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

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

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

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

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

明。

遗嘱公证是否可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

理。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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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

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人,

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

遗嘱、签名印签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

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

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

理。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是不能请他

人代理公证的,但考虑到有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公证员到申请

人住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遗嘱公证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2、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3、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4、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

200元。

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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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

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无效。

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

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

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

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

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

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

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

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

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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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

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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