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编人格权
(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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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编人格权
•
基本原理
• 性质
• 许可使用
•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 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
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权期间限制•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规定;
请求权竞合•
• 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承担的裁量•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考虑行为人和受•
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合理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
个人信息等;
• 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
•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
• 行为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
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一般人格权
• 人身自由
•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尊严•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独立•
• 独立性,自主性,创造性的独立自主精神;
人格平等•
• 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
•
物质性人格权
• 生命权
• 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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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
• 请求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 身体权
• 身体完整性保持权,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 侵权行为: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完整性遭受破坏和行动自由,自伤除外;
• 请求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 健康权
• 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机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
• 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
• 侵权行为: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生理,心理机能的行为;
• 请求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
•
• 生命权侵权的形态是“死亡”
他人的生命权;
他人的身体权;
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权;
精神性人格权
• 姓名权
• 自然人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客体: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
• 内容: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许可权;
• 侵权行为
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 干涉: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 盗用:未经允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 假冒: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 肖像权
• 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 侵权行为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
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权形态•
• 丑化; 污损; 伪造; 制作; 使用; 公开
合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
• 个人学习及教学,科研;
• 新闻报道不可避免;
• 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
• 特定公共环境展示时;
• 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 名誉权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 侵权行为
• 新闻媒体
• 捏造歪曲事实;
•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 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 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调查;
• 内容的时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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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艺术作品
• 报刊、网络媒体
• 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 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 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侵害
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其中情节与他人情
况相似,不承担民事责任;
• 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
该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
• 荣誉权
• 自然人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和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 侵权行为
• 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隐私权
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或侵扰权利人不为人所知也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
安宁
• 侵权行为
• 以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 进入他人私密空间偷拍等行为;
• 擅自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
•
个人信息保护
• 概念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
• 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符合公开处理信息规则;
• 明示处理信息目的,方式,范围;
•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
知情权•
• 自然人可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信息有误的,有权提异议并请求及时更
• 保密
• 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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