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07:14: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小学生智力题)

执业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意见书

胡某某涉嫌盗窃案

法律意见书

平顶⼭市卫东区⼈民检察院胡某某盗窃案承办检察官:

我受胡某某亲属的委托和河南⾸位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

⼈胡某某的辩护⼈。依据我现在能够了解到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百七⼗条:⼈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听取辩护⼈、被害⼈

及其诉讼代理⼈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被害⼈及其诉讼代理⼈提出书⾯意见的,

应当附卷。的规定,现就本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关于定性问题:辩护⼈对被告⼈胡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量刑:建议对胡某某减轻处罚,给与免于起诉或者判处三个⽉拘役并适⽤缓刑。

1.胡某某有⾃⾸情节。

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犯罪

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系⾃⾸,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2.胡某某有⽴功情节。

胡某某到案后带领公安⼈员抓获同案⼈员陈某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条:犯罪分⼦有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之规定,系⽴功,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3.胡某某属于从犯。

盗窃⼿机系陈某某提出,所卖钱款也是陈某某得到并消费,胡某某未获利。胡某某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属于从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被告⼈的刑事处罚。

4.案发后已赔偿被害⼈损失并取得谅解。

5.胡某某过去⼀直表现良好,⽆前科劣迹,诚恳认罪悔过、态度较好。

6.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7.胡某某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的⾏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其违法⾏为没

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不⼤。

综上所述,辩护⼈恳请公诉机关充分考虑被告⼈胡某某过去表现⼀直良好,系⾃⾸、

⽴功、从犯、初犯、偶犯,赔偿被害⼈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愿签署了认罪

认罚具结书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胡某某减轻刑事处

罚,建议免于起诉,如果实在不能免于起诉请判处三个⽉拘役并适⽤缓刑,以给其改过⾃

新重新做⼈的机会,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参考采纳。

谢谢!

此致

平顶⼭市卫东区⼈民检察院

胡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刘耀武

河南⾸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武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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