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2022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
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
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
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
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
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
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
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
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
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
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
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
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
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
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
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
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
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
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
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
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②征用人工鱼塘、
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③被征用
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
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
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
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
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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