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00:15: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英语四级听力)

法治思维的特点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

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

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

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

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

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

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

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

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

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

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

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借助

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

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

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

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

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它所要求的是,看问

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

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

响降到最低。

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

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

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

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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