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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
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
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同时也不至于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
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另
外,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
一、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X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如
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
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X围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
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
分,则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
中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山投保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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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选择。
不论机动车一方应否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论其赔偿责
任的大小,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X围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
务,但这并不表明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或故意,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额X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后,均不存在向责任事故人追偿的问题,因为
交通事故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
责任。结合《保险法》第50条关于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
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
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既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一方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依法不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也无需承
担责任,这种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预付了抢救费用,可以依法向责
任人追偿。
二、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标准
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
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
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
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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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一般应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
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
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
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
任;
〔七〕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
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或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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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确立的
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对
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
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
一种,虽然适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
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
大的差异。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民
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
无过错责任。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主要在于救济受
害人。在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无法
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
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
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是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力
保障,两者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因此,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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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应该适用无过错责
任。这与基金设立目的相一致。
五、机动车免除责任的确定标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
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是我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免除责任的惟一事由。该规定与《民法
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
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免责的事由;
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而作出这
种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可免责。因此机动车驾驶
人主X免责,需要证明:〔一〕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二〕证实
交通事故是由对方故意造成的。
除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其他免责事
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是否能适用?我们认为不应当适用,因
为既然已经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除
去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其他侵权行为法的免责事由不应该得到
适用。同时我们要注意,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虽然不能
被驾驶者引用来免责,但是非机动车、行人仍可以引用来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
六、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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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
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
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
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消,而是受害人的过失所致损害部分与全部
损害相比从中抵消之意。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
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
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如前所述,交通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
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过失在确定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没有意义。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
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原则,把它
作为在承认加害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
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是体现的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以受害人过失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其着眼点在于
考虑受害人的心理态度。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如果
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有完全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
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
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引人了过失相抵规则。
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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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目前法学界对何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理解角度并不一
致,而审判实践中倾向于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发生当时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如果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过错的,按照
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
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即在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时,仍然考虑了
过错程度的大小,以体现对守法者的公平保护。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
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
车一方的责任。综上,我们认为,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按以下规
则处理: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机
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10%的辛卜偿责任。
2.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
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50%。
3.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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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
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75%的责任,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损失25%的责任。
5.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
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
不予支持。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
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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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2:5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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