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
益权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
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
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县农经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
登记、换发等具体工作。各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
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中相关资料审查、报送及换发工作。
第二章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对象和程序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对象:第二轮土地承
包中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凡
是因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先补签土地承包
合同,否则不得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
(五)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的程序步骤:
(一)申请申报。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
放申请表)提出申请,提交《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
(二)调查确权。各乡镇、村抽调人员逐户调查摸底,核
实土地承包的面积、共有承包人、是否是基本农田等情况,登
记造册。
(三)勘测丈量。逐户勘测丈量二轮土地承包地块的面积、
数量、四至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的依据。
(四)公开公告。对调查确权和勘测丈量后的土地承包情
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众监督。
(五)确认结果。制定入户核对表,就调查确权和勘测丈
量情况逐户核实。核实无误的,农户要签字认可。
(六)登记造册。各乡镇将每个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
(包括:承包地块、面积、数量、四至、土地承包人口、是否基
本农田等)登记造册,上报县农经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库。
(七)审批发证:县农经站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
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最终依
据;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由县农经站统一印制,逐级发放,最终由村委会直接发
放到农户。发放时要履行农户领证签字手续。为其他农户代领
的,由代领人签名。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书。
第七条 县农经站、各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农户有合同和权证、组(队)
有登记底册、村有登记台帐、乡镇有专门档案、基础数据、县有
登记册和总数据库。
第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手续,应以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合
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
载的事项必须一致。
第九条 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违
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新证。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后,报请县农经站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在领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书后,要认真核查,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记载
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农户没有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和收回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
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
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
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
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
件。
第十四条 乡镇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农经站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上记载。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收回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
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
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
用、占用,导致农户无承包地的;(四)因经营权变更,已换
发新证的;(五)其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
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县农经站注销该证,并
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
发〔2006〕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步骤,是保护广大农民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对于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
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强有力
措施,认真抓好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
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通过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
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严格执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
策,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要严格界定发包土地的范围,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
各类土地,都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平均发包到户;机动地不得超过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
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要严格“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界限,严禁将适
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地的形式进行发包,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
式发包给农户经营。
(二)依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流转规范管
理试点工作,探索完善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
制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彻底清理和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各级要对本辖区的土地承包工
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逐村进行检查。对承包期内随
意收回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和法定程序流转农户承包地、多留机动地、继续实行“两田制”
以及少数人以地谋私等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
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认真清理有关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界定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等,废止违背《农
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的不合法规定。
(四)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
裁体系,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
地。特别是对农民反映比较集中、涉及农民利益比较突出的案件,要畅通信访渠道,加大查处
力度,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确保2007年底以前完成换
发补发经营权证工作。
第一阶段(2007年5月31日前):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
农业、信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
县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搞好人员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6月1日-6月30日):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各级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
派驻各乡(镇)、村,进行逐户调查摸底,核定农户土地承包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
众监督。张榜的同时,制定入户核对表,逐户核实。对核实无误的,由农户签字认可;对存
在问题的,要及时解决,直至农户签字认可。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土地承包原始资料
保存情况进行摸底核实,查漏补缺,确保原始资料完整。二是核实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包括二
轮土地延包的承包合同、承包地块的面积和数量、四至界限、土地承包的共有人、土地承包变
动、是否属基本农田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众监督。众无异议后,以村或
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及时上报乡镇政府,作为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对
众反映的问题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核实、答复。
第三阶段(7月1日-9月30日):补签合同,核实确认。对未签订合同的进行补签,并根
据土地承包调查摸底情况和合同补签情况,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录入微机。录入完成后,
上报县级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建立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对录入微机的农户土地承包基本
情况表再逐一返还农户核对并签字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要及时纠正。核对工作结束后,再将
修定后的基础数据存入微机,作为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最终依据。
第四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证书打印,发证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打印工作由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证到户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直接发送到户。领
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经办人和农户代表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盖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作废,并由乡(镇)政
府收回,统一交原发证机关,并加盖“作废”章后予以封存。
第五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验收,规范管理。换发补发工作结束后,各区县
要进行全面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出现矛盾要及时化解,切实做到让
政府放心、使众满意。届时,市里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的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
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及体性案件的,要严
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要于2007年底前将证书换发补发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
后上报市政府。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此次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印制,各区县
要严格执行“统一印制、分级发放、微机打印”的规定,不得自行印制经营权证,也不得手工填
写经营权证书。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
(一)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问题。一是二轮土地延包中已经发放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凡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
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
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规定换发新证。
二是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三是未进行二轮土
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四是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
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它原因使承
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二)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
的原始凭据,凡有二轮承包合同的,应作为换发补发新证的依据;对没有承包合同的,要坚持
在掌握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补签承包合同;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
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面积,在充分征求众意见的基础上加以确
定。
(三)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
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补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
新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
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
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
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
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
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四)特殊人员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问题。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按规定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
的人员。
(五)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
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
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
本次换证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自愿放弃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经
济组织要与其签定书面协议,及时收回其承包土地用于土地调整或对新增人口进行发包。2.原
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土地另行调整或者发包。
(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问题。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
书面申请,乡、村干部要给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
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并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七)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
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
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预留
机动地中给予解决,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
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
包合同,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九)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不足法律法
规规定的,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始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截止时间顺延至
30年。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费问题。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收取每本10元
的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借机变相搭车收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工本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五、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顺利进行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
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搞好
人员培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业、信访、监察、国土资
源、财政、司法、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
发工作。要认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强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每一环
节的工作,对部分重点村,要抽调有农村工作经验、熟悉党的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驻村帮助工
作,协调、化解各种矛盾。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书发放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区县农村土地
承包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初审、
登记等工作,搞好土地承包信息化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
方,要依法及时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协助乡(镇)政府和承包当事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书申领工作。区县对乡(镇)、乡(镇)对村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批办法,市
对县要制定验收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切实加强对证书换发补发工作的监督,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确保众满意。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31日 (地方法规)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1:4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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