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案例
李某(男,中国籍)与艾玛(女,德国籍)于年哎德国相识,次年在法国
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儿。现在一家三口军生活在中国,艾玛于2013年向某区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孩子由女方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0元。
李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小莎由我抚养,对方支付抚育费2000元。
在庭审中,艾玛称,以下几点原因女儿应由自己抚养。艾玛得了妇科疾病,
再次生育的几率已经很低,并出具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用以证明该事实;孩
子的国籍是德国籍,归其抚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艾玛现在的经济状况较好,每
月的收入在两万元左右,并出具7其完税证明,而李某某现在仍是无业状态,
经济条件不是很理想。艾玛本人就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且孩子正在成长发育期,
由其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李某不同意孩子由艾玛抚养,而是请求法院判令孩子归自己抚养:①孩子
现在在中国生活,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了解中国文化,融入其当前的生活
环境;②虽然孩子是德国籍,但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料,孩子
已经适应了同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先由艾玛抚养,则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
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李某虽然收入没有艾玛多,但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且由孩
子爷爷、奶奶的经济支持,抚养孩子,从经济上考虑没有任何问题。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孩子的抚养为
题,双方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能够使孩子健康茁壮成长。结
合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各自的情况,由于艾玛再次生育的几率较低,且孩子是
法国国籍、艾玛的经济状况较好并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因此双方婚生女由艾莎
抚养为宜。就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艾玛抚养,李某每月给付孩子抚
养费2000元至十八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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