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
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6.23
施行日期 2020.06.23
文号 忻政办发〔2020〕80号
主题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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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
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
1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
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
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
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
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
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及以上(失地比例=失地面
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
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过养老保险补贴又再次失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再次
失地面积占原承包地总面积的比例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具体认定办法由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一是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
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
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二是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
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保障人数
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人均承包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农用地总面积÷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数),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
对象名单,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困难体予以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
将核准结果告知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
成员单位,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会审,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确
定。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
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
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
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
象的,按照全部失地确定其人均筹资标准。
(二)资金管理
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征
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
地出让金中清算。根据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用地单位或县(市、区)
人民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入项目征地所在区域县级财政部门开设
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市、区)级财
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
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
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
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
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
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
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
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
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晋政办发〔2019〕10号实施前(2019年1月30日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
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
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
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
发待遇。
过渡期间(2019年1月30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若已经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按本意见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若尚未完成
供地,则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实施后,所有办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手续的,均应按照本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
作。
七、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忻州市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征
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
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核及征地面积的核定。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征
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事项。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审
核,出具审核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
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
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
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国家及省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
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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