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目前, 我国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
我国已加入wto,面临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挑战。作者认为,随着
我国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逐步深化,遵循大陆法系关于缔
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传统,同时积极吸收英美法系相关判例规则和理
论的合理成分,根植于我国经济生活和法治实践,构建我国特有的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实现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
度在更深层面上的理解和把握,以使这一理论和制度更加缜密和完
善。
主题词:缔约过失 概念 性质
一、国内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
自从德国法学家耶林创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后,各国学者纷
纷对此进行研究,国内学者也不例外。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称呼本
身,学者们就有各种各样的提法,如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失、
先契约(合同)责任、前契约(合同)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缔约
责任等。学者们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现择其主要观点分别为:
1、王泽鉴先生认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
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
害。” {1}
2、史尚宽先生认为,“契约因不能之给付标的而无效,当事人
于订约时,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对于因非过失而信契约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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