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0: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碟中谍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目前, 我国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

我国已加入wto,面临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挑战。作者认为,随着

我国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逐步深化,遵循大陆法系关于缔

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传统,同时积极吸收英美法系相关判例规则和理

论的合理成分,根植于我国经济生活和法治实践,构建我国特有的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实现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

度在更深层面上的理解和把握,以使这一理论和制度更加缜密和完

善。

主题词:缔约过失 概念 性质

一、国内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

自从德国法学家耶林创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后,各国学者纷

纷对此进行研究,国内学者也不例外。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称呼本

身,学者们就有各种各样的提法,如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失、

先契约(合同)责任、前契约(合同)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缔约

责任等。学者们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现择其主要观点分别为:

1、王泽鉴先生认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

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

害。 {1}

2、史尚宽先生认为,“契约因不能之给付标的而无效,当事人

于订约时,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对于因非过失而信契约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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