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政处罚法》有哪些内容上的变化?
(⼀)明确⾏政处罚概念
第⼆条 “⾏政处罚是指⾏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式
予以惩戒的⾏为。”
(⼆)新增⾏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
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政
拘留;(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三)赋予“乡、镇、街办”⼀定程度上⾏政处罚权。
这⼀规定有利于将⾏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执法效能。但县级⼈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
完善⾏政处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民政府部门的⾏政处罚权
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政处罚权的乡镇⼈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政处罚。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健全⾏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四)修改⾏政处罚时效制度
⾏政处罚时效制度,就是指⾏政机关对违反⾏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追究⾏政责任、给予⾏政处罚的有
效期限。⾏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为的,对当时的违法⾏为⼈不再给予⾏政处罚。
第三⼗六条“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涉及公民⽣命健康安全、⾦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
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五)完善⾏政处罚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政程序法的核⼼制度。新修订的《⾏政处罚法》针对⾏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处罚听
证制度进⾏了三个⽅⾯的完善:⼀是扩⼤⾏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同现⾏《⾏政处罚法》相⽐,将没收较⼤数额违法所
得、没收较⼤价值⾮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政处罚都纳⼊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
围 ;⼆是延长当事⼈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现⾏《⾏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三是对听证笔
录的效⼒作出明确规定。
(六)完善“⼀事不再罚”原则
“⼀事不再罚”是⾏政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政处罚。同
⼀个违法⾏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数额⾼的规定处罚。”
(七)细化⾏刑衔接制度
现⾏《⾏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给⾏刑衔接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针对这⼀问题,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第⼆⼗七条
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
⾏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政
处罚法》还要求⾏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
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强化⾏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不能做⾃⼰案件的法官,应当中⽴、公正、不偏不倚;作
出⾏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新修订的《⾏政处
出⾏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新修订的《⾏政处
罚法》在正当程序⽅⾯有了明显的进步:⼀是完善⾏政处罚回避制度。⼆是增加⾏政处罚的证据规定。三是切实保障当
事⼈的陈述、申辩权。
(九)确⽴⾏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三项制度”是指⾏政执法公⽰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聚焦⾏政执法的源
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提⾼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对切实保障⼈民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扩⼤⾏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根据现⾏《⾏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由以外的⾏政处罚。地⽅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
⾃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政处罚。法律、⾏政法规对违法⾏为已经作出⾏政处罚规定,地⽅性法规需要作出具
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给予⾏政处罚的⾏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这⼀规定主要是限制地
⽅性法规随意设定⾏政处罚,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政处罚法》实施20多年来,地⽅在实
施中普遍感觉这⼀规定对地⽅性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地⽅性法规在地⽅治理中的作⽤。为此,这次新修订
的《⾏政处罚法》赋予⾏政法规和地⽅性法规⾏政处罚的设定权,在第⼗条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为未作出⾏政处罚
规定,⾏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政处罚。
《⾏政处罚法》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有着重要的作⽤,只有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才能更好
的维护⾃⾝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部门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定要依据《⾏政处罚法》所设定的法定程序进⾏,当事
⼈也要积极、及时的⾏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您存在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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