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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平安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
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
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
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
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
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火灾统计
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
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
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
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
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
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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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
管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以下火灾:(1)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
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
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那么?,船
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
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缺乏
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缺乏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
损失缺乏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
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缺乏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
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
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那么?按照事故的性
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
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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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构成重
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构成重
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
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以下后果之一
时,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
(3)动车、客车报废1辆;
(4)货车报废3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
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
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构成大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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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重型轨道车报废;
(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构成大
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
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以下后果之一
时,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
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
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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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
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平安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一、生产平安事故等级划分新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平安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
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
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至1亿
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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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处理新规定
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
个等级。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展了明确的规
定。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
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
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
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条例规定,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平安生产
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条例明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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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条例还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
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
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
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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