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是
怎样的
在刑事犯罪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这是
时候除了对于犯罪人员的刑事诉讼,还要对其进行民事诉
讼,以补贴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害,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下
面,就是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吧。
在刑事犯罪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
这是时候除了对于犯罪人员的刑事诉讼,还要对其进行民事
诉讼,以补贴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害,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有哪些内
容?下面,就是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定》
2000年12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
月4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1]
规定全文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
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
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
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
围问题规定如下:
详细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
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
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
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
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
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
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之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
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
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
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
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
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
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
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
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
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
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
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
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
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
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
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
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
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
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
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
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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