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06 05:35: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国外it网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是

怎样的

在刑事犯罪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这是

时候除了对于犯罪人员的刑事诉讼,还要对其进行民事诉

讼,以补贴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害,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下

面,就是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吧。

在刑事犯罪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

这是时候除了对于犯罪人员的刑事诉讼,还要对其进行民事

诉讼,以补贴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害,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有哪些内

容?下面,就是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定》

200012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12

4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01219日起施行。[1]

规定全文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

题的规定

2000124日审判委员会第1148

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

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

围问题规定如下:

详细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

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

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

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

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

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

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之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

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

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

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

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

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

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

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

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

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

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

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

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

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

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

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人;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

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

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

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

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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